连云港市鑫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姜方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722民初3631号
判决日期:2021-06-26
法院: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连云港市鑫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方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鑫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合议庭
审判员卢长庆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敏
书记员裴银柳
判决日期
2021-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