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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7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喻吉会
联系方式:0432-66126260
注册时间:1984-08-04
公司地址:昌邑区重庆路1398号
简介:
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铁路电务工程、土石方工程、桥梁工程、通讯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公路工程、隧道工程施工,承包境外铁路综合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建筑工程设计,混凝土预制构件工程(以上各项均凭资质证书经营),上述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需前置审批的除外);建筑器材、机械设备租赁;汽车运输;通讯设备、器材及管线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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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希贵与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吉0802民初199号         判决日期:2021-06-26         法院: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希贵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希贵、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袁希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白城市新华小区8号楼二单元601(门牌号白城市长庆南街25栋2单元601室)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2007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投资的白城市铁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铁鹤公司,该公司已注销工商登记)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将其开发的位于白城市长庆南街25栋2单元601室房屋以69850.00元出售给原告,2014年铁鹤公司出具0004976号不动产发票,原告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去办理产权登记,得知该房屋铁鹤公司此前以出售给郭秋波、姜廷林,产权已登记姜廷林名下,二人因未还清贷款该房屋经法院执行拍卖,铁鹤公司竞拍取得该房屋产权,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铁鹤公司注销后由被告处理相关业务,曾指派员工张全新协助原告办理,后因张全新身体健康情况XXX。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但由于时过境迁,时间过长,我公司无法履行协助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位于长庆南街45号楼2单元6层西户,面积为69.8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姜廷林。因姜廷林(已去世)在中国建设银行白城市洮北支行的贷款无法偿还,经法院执行拍卖白城市铁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2日以76000.00元的价格竞买成交,同年11月21日白城市铁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69850.00元的价格将案涉房屋出售给袁希贵,并为其出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本院认为,白城市铁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竞拍方式依法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袁希贵与白城市铁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依法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现白城市铁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注销,原债权债务及善后事宜均由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据此,被告应为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按照约定交纳了购房款,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据此,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判决结果
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协助袁希贵办理位于长庆南街45号楼2单元6层西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相关费用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孙伟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邢丹
判决日期
202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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