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东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0611执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6-26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烟台东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被执行人签收上述文书,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但未实际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于2021年1月7日、3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保险、车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零星银行存款,本院未采取强制措施。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福山区××号的房产及土地(房产证号:FX××XX号、土地证号:烟国用XXX第XXXX号),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未能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要求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被执行人在本院存在多起执行案件,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约谈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郭建,其承诺自2020年12月起每月月底前向法院缴纳案款10万元,用于清偿多起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险案件。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债权分文未清偿,尚有本金110010元及执行费等未受偿。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胡楠
审判员黄雯
审判员黄德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肖涵
判决日期
2021-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