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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88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华
联系方式:0777-2103888
注册时间:2005-12-15
公司地址:钦州市北部湾大道80号
简介:
建筑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水利水电安装工程、玻璃幕墙工程、房地产开发经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销售:钢材、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木材)、机电产品(除九座以下乘用车)、矿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对农业、林业的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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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功县建兴租赁站与李彬,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陕0403民初275号         判决日期:2021-06-26         法院: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功建兴租赁站诉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功建兴租赁站的经营者刘智博,被告中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陕西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武功建兴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欠租赁费289582元及所欠租赁物资租赁款10711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9日,原被告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由被告承建杨凌关天医院项目,租用刘智博的钢管、扣件、丝杠等租赁物资一事,至今租赁费未付。原告发现杨凌关天医院项目以拍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中航公司辩称,对原告说的事实部分被告说不清,被告公司从未和原告直接发生合同关系。原告起诉仅仅只有项目部的资料章,该章子没有在总公司备案,总公司也没有给项目部资料章。承建关山医院的合同是分公司的合同,章子也是合同的章子。陕西分公司未与原告签订过租赁合同,更谈不上欠租赁费的事实及租赁物资租赁款的问题,被告公司未与原告发生任何业务来往。如果陕西分公司租赁了原告的物资,为何未找过被告公司结算。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陕西分公司未进行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陕西分公司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租赁合同、发料单,被告中航公司不予认可,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施工联营协议书(复印件),因为提供原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中航公司及其陕西分公司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被告中航公司承建杨凌关天医院项目。2013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陕西分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乙方(陕西分公司关天医院项目部)因承建关天医院地下室需要租赁甲方(原告)物资。租赁物资为扣件每天每套0.0055元,赔偿价每套4元;架管每天每米0.012元,赔偿价每米13元;丝杠每天每个0.03元,赔偿价每套12元。租赁期限及租赁费结算、支付办法:从乙方收到租赁物资之日起计算,至乙方工程完工将租赁物资全部返还甲方后终止。租赁费按照合同约定租赁单价和使用数量、使用时间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日期一般为每月30日前。乙方每三个月向甲方支付一次租赁费。违约责任: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赁费。租赁物资丢失、损坏情况由乙方通报甲方,乙方应在双方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赔偿甲方,否则应继续计算租赁费。被告陕西分公司共租赁扣件3150个,架管6347米,丝杠1000套。至今被告陕西分公司未向原告支付租赁费,并未归还租赁物资,原告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功建兴租赁站物资租赁费289582元。 二、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武功建兴租赁站扣件3150个,架管6347米,丝杠1000套,若不能按期归还上述物资赔偿原告武功建兴租赁站损失107111元。 三、驳回原告武功建兴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西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文明博
判决日期
202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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