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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王重杨
联系方式:0859-3255612
注册时间:2014-09-23
公司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大道桔丰路1号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许可该机构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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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与杨少祥、杨皓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2301民初5416号         判决日期:2021-06-25         法院: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以下简称贵阳银行)与被告杨少祥、杨皓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先芳到庭参加诉讼,杨少祥、杨皓然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贵阳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少祥、杨皓然共同偿还贵阳银行借款本金679139.34元以及截至2020年3月30日拖欠的利息、罚息59065.76元、复利1820.53元;并按照合同约定以罚息利率(年利率12%)计付2020年3月31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罚息、复利。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杨少祥、杨皓然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8年6月28日,杨少祥因进购原料的需要向原告申请贷款并与贵阳银行签订了《贵阳银行e贷借款合同》,约定贵阳银行向杨少祥授信700000元,在授信金额内,从2018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杨少祥可通过贵阳银行网上银行申请支用借款。借款人每次网上支用贷款当日为该笔贷款的起始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8%,还款方式和结息方式由借款人选择,以网上银行界面显示为准;合同还约定借款人迟延支付任何到期款项的,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自迟延支付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如借款人利率计收复利。同日杨皓然签署共同债务确认书,确认前述合同项下贷款为其共同债务,并自愿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2018年6月28日,杨少祥通过网上银行申请了三笔贷款,分别为两笔300000元、一笔100000元,合计借款本金700000元,三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从2018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7日,还款方式为分次付息,一次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28日,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贵阳银行于同日将三笔共700000元贷款发放至杨少祥的贵阳银行账户内,履行了合同义务。获得借款后,杨少祥、杨皓然仅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仅履行了2019年5月28日以前的利息,借款到期日未偿还本金和最后一个月利息,在2019年6月28日至2020年3月2日期间逾期归还本金20860.66元,截至2020年3月30日尚差欠本金679139.34元、利息和罚息59065.76元、复利1820.53元。 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同关于管辖的特别约定,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杨少祥、杨皓然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杨少祥、杨皓然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贵阳银行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8日杨少祥作为借款人与贵阳银行签订《贵阳银行e贷借款合同》,约定贵阳银行向杨少祥授信700000元,从2018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7日,在授信金额内杨少祥可随时向贵阳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利率为年利率8%,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杨少祥可灵活选择等额本息,分次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等额本金,分次付息分次偿还本金及灵活还款等方式进行还款。杨少祥迟延支付任何到期款项,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自迟延支付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不按期付息,自次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还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同日,杨皓然出具《共同债务确认书》确认自愿成为前述700000元贷款的共同债务人,自愿与杨少祥共同承担贷款还本付息责任。同日,杨少祥向贵阳银行申请贷款700000元,贷款期限为一年,从2018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7日,贵阳银行于同日向杨少祥账户发放了贷款700000元。 贵阳银行提交的杨少祥的银行流水显示,杨少祥在借款后,按期偿还了2019年5月28日之前的利息,2019年6月27日贵阳银行划扣杨少祥账户103.15元用于偿还利息,2019年6月28日划扣2740.52元偿还本金、划扣1997.48元偿还利息,2019年7月6日划扣2207.31元偿还本金、792.69元偿还利息,2019年7月18日划扣1819.79元偿还本金、1180.21元偿还利息,2019年7月30日划扣2827.07元偿还本金、1172.93元偿还利息,2019年8月12日划扣741.58元偿还本金、128.42元偿还利息,2019年9月5日划扣682.69元偿还本金、2317.31元偿还利息,2019年9月21日划扣0.04元偿还利息,2019年10月7日划扣4500元偿还本金,2019年10月26日划扣1000元偿还本金,2019年11月1日划扣1000元偿还本金,2019年11月11日划扣1000元偿还本金,2019年11月30日划扣1339.68元偿还本金,2019年12月21日划扣0.02元偿还本金,2020年3月4日划扣1002元偿还本金,2020年5月27日划扣1000元偿还本金。 另查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于2019年7月16日变更名称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
判决结果
一、杨少祥、杨皓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借款本金678139.34元及截至2020年5月27日的利息2666.67元,罚息、复利69826.91元,共计750632.92元;并以借款本金678139.34元以及正常利息2666.67元之和680806.01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支付罚息、复利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800,由杨少祥、杨皓然负担(由杨少祥、杨皓然直接给付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黄培贵 人民陪审员余燕 人民陪审员刘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万韫
判决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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