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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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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坤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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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产销、租赁、研发、技术服务建筑脚手架、模板、建筑机械设备、五金塑料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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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19)粤1704民初2354号         判决日期:2021-06-25         法院: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正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越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1年1月27日、202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奇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航、何大开,被告(反诉原告)腾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旗、兰晓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奇正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请求:1、判令被告腾越公司支付铝合金模板租赁费924757元及利息(从2018年7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付清款之日止)给原告奇正公司;2、判令被告腾越公司支付铝合金模板超期租赁费共1487700元给原告奇正公司;3、判令被告腾越公司支付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租赁费289603.86元及利息(从2018年7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付清款之日止)给原告奇正公司;4、判令被告腾越公司支付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超期租赁费共1259064元给原告奇正公司;5、判令被告腾越公司赔偿被盗窃的1000平方米铝合金模板共价值1200000元给原告奇正公司;6、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腾越公司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奇正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腾越公司支付铝合金模板租赁费924757元及利息(从2018年7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付清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9月12日的利息为258931.96元)给原告奇正公司;2、判令被告腾越公司支付铝合金模板超期租赁费共1487700元给原告奇正公司;3、判令被告腾越公司支付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租赁费289603.86元及利息(从2018年7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付清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9月12日的利息为81089.08元)给原告奇正公司;4、判令被告腾越公司支付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超期租赁费共1259064元给原告奇正公司;5、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腾越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腾越公司因承建广西防城港碧桂园建设项目,与奇正公司于2018年3月17日签订《广西防城港碧桂园A标段高层1#~5#楼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TYZL-GXFCG2018-(A标段)-C0101],并于2018年3月27日签订《防城港碧桂园A标段高层1#、2#、5#楼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租赁合同》[合同编号:TYZL-GXFCG2018-(A标段)-C0103]。合同签订后,奇正公司即按照上述两份合同以及变更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向腾越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腾越公司至今仍有部分租赁费未支付给奇正公司,且腾越公司租赁的铝合金模板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已超出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根据奇正公司与腾越公司确认的铝合金模板租期确认单显示,1#楼铝合金模板于2018年5月8日进场并开始计算租期,2#楼铝合金模板于2018年5月12日进场并开始计算租期,合同约定租赁期为9个月,超出租赁期则按3元/平方米支付超期租赁费。根据双方确认的现场回料时间计算,案涉铝合金模板已超期租赁130天,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已超期租赁92天。奇正公司依约履行了变更设计、如期交货义务,暂计至2020年1月1日止,腾越公司仍有4301145元款项未支付给奇正公司,腾越公司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奇正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腾越公司辩称,腾越公司不同意奇正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奇正公司与腾越公司未就铝合金模板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租赁费进行结算,本案尚无证据证明腾越公司拖欠奇正公司租赁费,奇正公司的债权尚未确定。腾越公司不存在拖欠租金的违约行为,本案合同没有约定拖欠租金应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而是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限额为合同金额的5%。因此,即使双方存在违约,本案合同也限定了赔偿责任的限额。二、腾越公司尚欠奇正公司铝合金模板租赁费903708.2元、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租赁费289603.86元(该款不包括超期租赁费)。奇正公司主张腾越公司尚欠铝合金模板租赁费924757元,数额不当。三、腾越公司不存在超期租赁铝合金模板。奇正公司提供的铝合金模板滞留现场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的原因有两点:一是奇正公司延期运料进场;二是腾越公司在使用铝合金模板过程中发现该模板存在规格尺寸错误、配件缺失、刚性不足等问题,导致腾越公司租赁铝合金模板用于混凝土浇筑作业的目的无法实现,而铝合金模板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大量爆模、漏浆等问题,造成腾越公司材料浪费、铝模班组和人员窝工、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等重大损失。本案合同约定由奇正公司负责爆模、漏浆等问题处理,但奇正公司收到腾越公司的整改通知后却拒绝履行检修义务,导致腾越公司的混凝土浇筑作业一度中断,并被迫部分改用木模板施工。因此,所谓的铝合金模板超期租赁是因奇正公司违约,导致模板作业停工待维修整改,并致使材料滞留现场,腾越公司不仅未因超期使用铝合金模板施工获利,反而承担了重大损失。因此,腾越公司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反而奇正公司应向腾越公司赔偿相应损失。至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超期租期问题,本案同样存在奇正公司未按照腾越公司通知的时间运料进场的问题,在腾越公司使用完毕并发出拆除脚手架通知后,奇正公司又延期进场拆除,导致脚手架滞留现场时间延长。腾越公司根据奇正公司的租期确认单计算脚手架的延期租赁期限为1#楼23天、2#楼25天,按照奇正公司的标准计算延期费用为300672元,但该延期期限并未扣除脚手架拆除时间10天,该拆除时间不应计入租赁期间。故腾越公司租赁脚手架的实际延期时间为1#楼13天、2#楼15天,超期租赁费为175392元。又因本案两份合同均约定违约金的上限为合同金额的5%,故即使存在脚手架超期租赁,腾越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也仅为合同金额的5%即70065.45元。 被告腾越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原告奇正公司支付迟延交付铝合金模板违约金61854.91元给被告腾越公司;2、判令原告奇正公司支付混凝土材料损失407678元给被告腾越公司;3、判令原告奇正公司向被告腾越公司承担业主罚款损失70000元;4、判令原告奇正公司向被告腾越公司支付因铝合金模板质量问题导致的相关费用损失1072200元;5、判令原告奇正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腾越公司与奇正公司签订《广西防城港碧桂园A标段高层1#~5#楼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约定腾越公司向奇正公司租赁全新的铝合金模板系统(含整套铝模支撑系统及配件),用于广西防城港碧桂园A标段高层1#楼~5#楼混凝土浇筑施工,铝合金模板质量标准需达到现行国家、行业模板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求的合格标准,合同金额暂定为8530696元,铝合金模板进场日期暂定1#楼2018年4月20日,2#楼2018年4月25日,实际以双方确认深化设计图纸之日起55日内(扣除春节20天假期)交货。2018年4月15日,双方又签订《铝合金模板租赁终止协议》,约定铝合金模板的租赁范围由1#~5#楼变更为1#、2#楼,合同金额由8530696元变更为3436384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奇正公司的生产周期严重滞后。双方于2018年2月26日完成铝合金模板深化确认,铝合金模板进场日期按合同约定最迟应为2018年4月22日进场,但1#楼铝合金模板的实际进场时间为2018年5月8日,2#楼铝合金模板的实际进场时间为2018年5月12日,造成主体结构工程工期整体延误。此外,奇正公司违反合同质量约定,提供使用废旧回收材料制作的不合格铝合金模板。腾越公司在2018年4月份到奇正公司预验收时发现铝合金模板异形件偏差较大,卫生间沉箱加固体系未设置防偏位措施,外墙K板高度未达到区域要求,砌体企口铝板材变形较大,楼梯踏步采用材质与合同不一致等质量问题,腾越公司并要求奇正公司整改。但奇正公司实际运至施工现场的铝合金模板仍为废旧材料制作的不合格产品。经腾越公司多次沟通,奇正公司未能完成整改并拒绝更换不合格材料。因工期损失巨大,腾越公司被迫采用奇正公司现有铝合金模板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因铝合金模板整体刚性不足和拼装质量问题,导致胀模、爆模、漏浆现象频发,造成极大的砼材料浪费,并产生人工清理和施工整改费用。因铝合金模板质量问题,导致混凝土作业进度缓慢,人工成本增加,铝模班组多次退场、索赔,主体工程因此延误达2个多月,业主亦对腾越公司进行了罚款。工期延误同时造成施工机械租赁费用增加、人工费增加等。此外,因铝合金模板刚性不足导致现浇混凝土板、墙柱平整度、垂直度的质量偏差,腾越公司为此产生诸多整改费用。综上,因奇正公司提供不合格铝合金模板造成腾越公司严重经济损失,现腾越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望判如所请。 原告奇正公司针对被告腾越公司的反诉辩称,奇正公司不同意腾越公司的反诉请求。涉案铝合金模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本案尚无证据显示奇正公司的铝合金模板存在质量问题。奇正公司与腾越公司签订的铝合金模板和脚手架租期确认单已明确了进场时间,本案不存在超期进场,该租期确认单是在案涉铝合金模板和脚手架等进场前签订。 经审理查明:奇正公司的原名称为广东信海建筑有限公司,其于2018年4月16日变更名称为“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奇正公司的类型属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产销、租赁、研发、技术服务建筑脚手架、模板、建筑机械设备、五金塑料制品。腾越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建筑机械设备、建筑吊篮、脚手架租赁。 2018年3月17日,广东信海建筑有限公司与腾越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TYZL-GXFCG2018-(A标段)-C0101的《广西防城港碧桂园A标段高层1#~5#楼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合同的甲方(承租方)为腾越公司,乙方(出租方)为广东信海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防城港碧桂园A标段高层1#~5#楼铝合金模板租赁,工程地点为防城港市港口区×××××;入场时间为1#楼2018年4月20日、2#楼2018年4月25日、3#楼2018年5月12日、4#楼2018年5月8日、5#楼2018年5月25日,以上为暂定进场时间,以双方确认深化设计图纸之日起55日内(扣除春节20天假期)交货(该约定属于合同条款第一条“工程概况”部分的约定);本合同为防城港碧桂园A标段高层1#~5#楼(标准层)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按单栋标准层铝合金模板与砼接触面展开面积计算工程量,其中1#楼暂定单栋模板展开面积66700平方米,单价25.76元/平方米,单栋暂定合同价1718192元;2#楼暂定单栋模板展开面积66700平方米,单价25.76元/平方米,单栋暂定合同价1718192元;3#楼暂定单栋模板展开面积66825平方米,单价24.81元/平方米,单栋暂定合同价1657928元;4#楼暂定单栋模板展开面积66700平方米,单价25.76元/平方米,单栋暂定合同价1718192元;5#楼暂定单栋模板展开面积66700平方米,单价25.76元/平方米,单栋暂定合同价1718192元。暂定合同金额8530696元,以上合计金额为预算面积计算金额,实际工程量及实际金额以出货前15天内双方确认的最终验收结算工程量为准;自乙方材料出货之日算起,租赁期限生效,租赁时间以甲、乙双方签订的租期确认单为准,材料租赁期为9个月,超出租赁期的甲方按3元/平方米/天向乙方支付租赁费,且模板仅限本栋工程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本铝合金模板质量必须达到现行国家、行业模板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求的合格标准;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合同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1706139元作为合同定金;产品生产完成,甲方在乙方工厂验收合格后出货前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按双方确认面积的实际金额的70%即5971486元作为提货款;甲方须在乙方的产品进场后两个月内一次性将10%余款即853070元支付给乙方;甲乙双方深化图纸确认,签订合同且乙方收到甲方定金之日算起,55天开始交货(除去春节20天节庆假期)(该约定属于合同条款第九条“租赁物进场”部分的约定),交货时期暂定为:1#楼2018年4月20日,2#楼2018年4月25日,3#楼2018年5月12日,4#楼2018年5月8日,5#楼2018年5月25日;从乙方工厂到工地产品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工厂的打包、装车费用由乙方负责。租赁物到施工现场,卸货全部由甲方负责。施工完成后,从工地现场到乙方工厂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清理、打包、装车费用由甲方负责。上述合同还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存在违约,违约方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承担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乙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当期应交而未交付产品的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但承担的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甲方延期支付租赁物租赁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而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甲方追索应付费用与违约金,已经收取的金额不再返还,并可采取任何措施随时撤走承包辅材等。 2018年4月15日,奇正公司与腾越公司又签订一份《铝合金模板租赁终止协议》,约定变更广西防城港碧桂园A标段高层1#~5#楼铝合金模板租赁的工程量,由1#~5#楼变更为1#、2#楼,暂定合同金额由8530696元变更为3436384元,其中1#楼暂定单栋模板展开面积66700平方米,单价25.76元/平方米,单栋暂定合同价1718192元;2#楼暂定单栋模板展开面积66700平方米,单价25.76元/平方米,单栋暂定合同价1718192元。2018年4月28日,奇正公司与腾越公司又签订一份《防城港碧桂园A标段1#、2#铝合金模板(租赁)面积确认书》,确认:1#楼铝合金模板租赁面积为2770.39平方米/每标准层,工程量为77570.92平方米(2770.39平方米×28层);2#楼铝合金模板租赁面积为2770.39平方米/每标准层,工程量为77570.92平方米(2770.39平方米×28层)。在诉讼过程中,奇正公司与腾越公司均同意案涉1#、2#楼铝合金模板的超期租赁费按2770.39平方米/每标准层进行计算。 上述合同签订后,奇正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腾越公司交付1#楼铝合金模板,于2018年5月12日向腾越公司交付2#楼铝合金模板,双方并签订一份《铝合金模板租期确认单》,确认:1#楼铝合金模板已于2018年5月8日进场,根据合同约定应自2018年5月8日开始计算租期;2#楼铝合金模板已于2018年5月12日进场,根据合同约定应自2018年5月12日开始计算租期。在庭审中,奇正公司与腾越公司确认如下事实:本案中腾越公司实际租赁案涉1#、2#楼铝合金模板至2019年4月7日止,案涉1#、2#楼铝合金模板现已全部拆除并交回奇正公司,腾越公司尚欠奇正公司1#、2#楼铝合金模板租赁费数额(不包括超期租赁费)为903708.2元。同时,奇正公司与腾越公司还确认,双方确认铝合金模板深化图纸的时间为2018年2月26日。在庭审中,奇正公司主张腾越公司是于2018年4月27日向其支付铝合金模板租赁的定金。对此,腾越公司承认其首次向奇正公司付款的时间为2018年4月27日。 此外,腾越公司在庭审中主张奇正公司提供的铝合金模板存在质量问题,并据此请求奇正公司赔偿其混凝土材料损失407678元、业主罚款损失70000元和相关费用损失1072200元,为此腾越公司提供了照片、工作业务联系单等证据为证。上述工作业务联系单载明的接收人为奇正公司,该联系单载明奇正公司提供的铝合金模板存在整体刚度不足、背楞存在局部阴阳角设计加固有遗漏、局部门窗洞口未设置通长加固背楞等。对此,奇正公司否认收到上述工作业务联系单,且奇正公司否认其提供的铝合金模板存在质量问题。 另查明:2018年3月27日,广东信海建筑有限公司与腾越公司还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TYZL-GXFCG2018-(A标段)-C0103的《防城港碧桂园A标段高层1#、2#、5#楼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租赁合同》,合同的甲方为腾越公司,乙方为广东信海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防城港碧桂园A标段高层1#、2#、5#楼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工程地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施工范围为1#楼第4层至第30层,2#楼第4层至第30层,5#楼第4层至第30层;甲方提供外墙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所需的钢管、扣件、安全网、模板、木板、竹胶板、竹跳板、踢脚板及封闭材料,乙方提供上述材料外的所有构配件及提升设备,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定型框架、支撑框架、主框架等满足需要的各类配件,并负责组织劳动力进行外墙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场内外运输、装卸车、安装、提升、拆除以及日常维护工作;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设备暂定入场时间为1#楼2018年4月25日、2#楼2018年4月30日、5#楼2018年5月25日,以上为暂定进场时间,以双方确认机位布置图纸之日起45日内(扣除春节20天假期)交货。甲方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实际进场时间,使用期自首层踏板开始搭建,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开始计算(见《租期确认单》);防城港碧桂园高层1#、2#、5#楼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租赁期限为9个月,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基本使用期内总价款不作调整,如遇春节,则30天不计算租期;基本使用期为防城港碧桂园高层1#、2#、5#楼材料货到现场进场15天内起算租期至最后一层材料拆除止,按日历月计算的期间月数;最终使用时间超过合同约定周期的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施工总工期延长30天不计费,超过30天按天计算,超期使用费按108元/机位·天数计算超期租赁费用;工程量按单栋楼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标准层最大外墙周长×爬升高度计算施工面积。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的施工面积1#楼暂定为13345.8平方米,2#楼暂定为13345.8平方米,5#楼暂定为13345.8平方米,合计暂定为40037.4平方米。实际结算工程量以设计图纸图示尺寸计算的施工面积为准。暂定按上述计算的工程量,租赁单价为35元/平方米,合同总价暂定为1401309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5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30%即420392.7元作为合同定金;材料生产完成进场且签署《租期确认单》之日起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租赁材料合同总额的20%即280261.8元;防城港碧桂园高层1#、2#、5#楼材料进场安装完成且提升至7层标准层后5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40%即560523.6元材料款;防城港碧桂园高层1#、2#、5#楼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最后一层架体拆除前15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对该栋楼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甲乙双方对结算单进行签字确认,7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完成工程量材料款10%即140130.9元;乙方委托现场经理欧骏杰、曾建文、刘军全面负责本合同的实施。上述合同还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存在违约,违约方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承担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甲方延期支付租赁物租赁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而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承租方追索应付费用与违约金,已经收取的金额不再返还,并可采取任何措施随时撤走承包辅材,但承担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等。随后,奇正公司与腾越公司又协商一致将案涉防城港碧桂园A标段高层1#、2#、5#楼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的施工范围由1#、2#、5#楼变更为1#、2#楼。 上述合同签订后,奇正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腾越公司交付1#楼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于2018年5月15日向腾越公司交付2#楼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双方并签订一份《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租期确认单》,确认:1#楼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已于2018年5月15日进场,根据合同约定应自2018年5月15日开始计算租期;2#楼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已于2018年5月15日进场,根据合同约定应自2018年5月15日开始计算租期。在主体工程施工完毕后,腾越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左右通过微信向奇正公司的现场经理欧骏杰发送一份《工作业务联系单》,要求奇正公司从2019年4月28日开始拆除1#楼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并从2019年4月30日开始拆除2#楼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但奇正公司直至2019年5月17日才拆除完毕1#、2#楼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庭审中,奇正公司与腾越公司确认拆除1#、2#楼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时间均为5天。此外,奇正公司与腾越公司还确认,本案中腾越公司尚欠奇正公司1#、2#楼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租赁费的数额(不包括超期租赁租费)为289603.86元,且案涉1#、2#楼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机位数均为58个。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腾越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19)粤1704民初2354-1号民事裁定,驳回腾越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腾越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其遂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粤17民辖终37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此外,在诉讼过程中,奇正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腾越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账号:303856331178)的银行存款4301145元。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19)粤1704民初2354号民事裁定,冻结腾越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账号:303856331178)的银行存款4301145元(实际冻结金额4301145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但在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后,奇正公司并未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2021年5月10日,奇正公司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腾越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账号:303856331178)的银行存款4301145元。本院遂又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19)粤1704民初2354-2号民事裁定,冻结腾越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账号:303856331178)的银行存款4301145元(实际冻结金额4301145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止。 以上事实,有奇正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广西防城港碧桂园A标段高层1#~5#楼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防城港碧桂园A标段1#、2#铝合金模板(租赁)面积确认书》、《铝合金模板租期确认单》、《防城港碧桂园A标段高层1#、2#、5#楼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租赁合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租期确认单》,腾越公司提交的《广西防城港碧桂园A标段高层1#~5#楼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铝合金模板租赁终止协议》、《铝合金模板租期确认单》、《项目租期逾期告知函》、中国银行支付业务付款回单、《防城港碧桂园A标段高层1#、2#、5#楼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租赁合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租期确认单》、《工作联系函》、微信聊天记录、铝合金模板深化图纸、图片,以及本案庭审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铝合金模板租赁费90370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71819元给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 二、被告(反诉原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铝合金模板超期租赁费947473元给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 三、被告(反诉原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租赁费289603.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6710元给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 四、被告(反诉原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超期租赁费300672元给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诉受理费41209元(原告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本诉受理费9099元,由本院予以全额退还),由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724元,被告(反诉原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485元。反诉受理费19306元,减半收取计9653元(该款被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10000元(该款原告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反诉原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许伟强 人民陪审员杨玉洁 人民陪审员李南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俊奋 书记员彭麒霖
判决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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