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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31-89016767
注册时间:1989-11-19
公司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001号中国人寿大厦北楼32层3201
简介:
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筑劳务分包;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园区管理服务;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用石加工;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废旧沥青再生技术研发;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评估;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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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婧与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1)鲁0102民初3340号         判决日期:2021-06-25         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婧诉被告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路桥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丽鑫,被告黄河路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苗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韩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药费35878.24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误工费149126.15元、护工费11365.05元、营养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共计218169.44元;2.本案鉴定费3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6日晚,原告下班回家途中途经舜旺路与工业南路交叉口处,由于被告并未在路面设置明显标志,故原告被施工单位在路面铺设的铁板绊倒导致脚踝骨折、韧带断裂,进行了手术治疗。经原告拨打12345热线查询得知该路段工程的施工单位为被告黄河路桥公司。因原告在治疗恢复期间,需卧床休息,无法行走,且与被告沟通未果,对原告的事业、身心健康以及精神状态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形成诉讼。 黄河路桥公司辩称:一、首先韩婧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伤的地点。二、韩婧应证明其摔伤与黄河路桥公司的施工存在因果关系。三、根据韩婧的陈述其是被地面铺设的铁板绊倒,工地使用的铁板仅有两公分厚,且钢板是四周及边角位置均用橡胶,斜坡垫与钢板紧密结合,保证行人与来往车辆安全,正常行走和行驶的路人不会被绊倒,韩婧所谓的事发路段是正常通行路段并未进行施工,施工现场区域黄河路桥公司已经用小围挡、反光警示帽进行了严密维护,已经尽到了安全防护义务,并且该路段照明状况良好,韩婧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尽到注意义务,因此,韩婧应该对自己的损伤承担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韩婧诉讼请求,依法维护黄河路桥公司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26日晚,韩婧驾驶电动滑板车在舜旺路与工业南路交叉口处摔倒受伤。伤后,韩婧分别于2020年6月26日、6月28日前住山东省立医院就医拍片,2020年6月28日影像学诊断为:符合右侧胫骨远端骨折,距腓前韧带撕裂、下胫腓韧带撕裂MR表现;右踝关节积液,右踝周围软组织损伤;右踝胫骨后肌腱、趾长屈肌腱、踇长屈肌腱腱鞘积液。韩婧于2020年6月29日办理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入院证,于6月30日住院治疗,中医诊断主病:骨折病,西医主要诊断:右后踝骨折,实际住院8天。 经本院委托,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鲁银司鉴[2020]临鉴字第5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韩婧之损伤不构成伤残;2.被鉴定人韩婧伤后误工期限为150天;3.被鉴定人韩婧伤后护理期限为90天,住院期间2人护理,其余时间1人护理;4.被鉴定人韩婧伤后营养期限为90天;5.被鉴定人韩婧后续治疗费用约需12000元。韩婧支出鉴定费3000元。 庭审中,黄河路桥公司认可2020年6月26日其在舜旺路与工业南路交叉口处进行交通拥堵综合治理改建工程项目施工,并铺设了铁板。 另查明,韩婧系高新开发区欢喜爱粉餐厅经营者
判决结果
一、被告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婧支付医疗费28702.59元; 二、被告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婧支付后续治疗费9600元; 三、被告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婧支付误工费18005.6元; 四、被告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婧支付护理费9092.04元; 五、被告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婧支付营养费3600元; 六、被告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婧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 七、被告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婧支付鉴定费2400元; 八、驳回原告韩婧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8元,减半收取计2309元,由韩婧负担1557元,由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付新芮
判决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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