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新浩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09民辖终169号
判决日期:2021-06-25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新浩、原审被告张宪成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5民初3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被上诉人与和原审被告张宪成之间的纠纷,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张宪成均无业务关系,更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同时被上诉人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案与上诉人存在业务关系。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几种特殊案件外,被告住所地均具有法定的管辖权。原审法院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至泊头市人民法院管辖,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与泊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管辖均无管辖权。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为济南市章丘区刁镇工业开发区,本案依法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在本案三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本案由泊头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至泊头市人民法院管辖,请贵院予以纠正
判决结果
一、撤销盐山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5民初37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盐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温丽梅
审判员王济长
审判员王铁川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冯艳梅
判决日期
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