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成银、云南保山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云0521财保13号
判决日期:2021-06-25
法院: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尹成银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保山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23×××12(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昌信用社)的账户、段文军名下账号为62×××49(云南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银行账户中的536000元的存款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尹成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保山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23×××12(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昌信用社)的账户、段文军名下账号为62×××49(云南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银行账户中的536000元的存款,期限为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
案件申请费3200元,由申请人尹成银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陈亚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宋佳佳
判决日期
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