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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45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远宁
联系方式:0825-2222041
注册时间:2001-12-07
公司地址:遂宁市开发区西山北路619号五层
简介:
建筑工程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房地产中介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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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成都锦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91执异85号         判决日期:2021-06-25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亚公司)与成都锦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光源公司)就本院拟处置的位于成都高新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新力光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并不予拍卖变卖该房产。事实与理由:2011年10月25日,新力光源公司与锦钰公司签订了《新力总部园区(一期)项目房屋转让合同书》。该合同约定新力光源公司购买锦钰公司位于成都高新西区新达路2号的LED总装厂1层大厅部分面积约570平方米、总装厂5-11层面积约17604.25平方米以及研发楼5-8层面积约3629.78平方米,共计建筑面积为21804.03平方米的房屋,同时购买该房屋的地下停车位150个。案涉房屋包含在新力光源公司购买的LED总装厂1层大厅部分面积约570平方米的房屋内。合同签订后,从2011年12月到2013年1月,新力光源公司向锦钰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合计163880900元,并实际占有使用了所购房屋。新力光源公司多次向锦钰公司提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要求,锦钰公司迟迟不予配合办理,对此新力光源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案涉房屋系新力光源公司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应属于其所有;法院对案涉房屋予以查封并拍卖损害了新力光源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2018年1月11日,本院立案受理飞亚公司与锦钰公司、第三人杨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飞亚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锦钰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或案涉房屋在限额65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2018)川0191民初1067号民事裁定,裁定对锦钰公司所有的财产在65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并据此于2018年2月8日对案涉房屋予以查封。 本院对前述纠纷进行审理后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川0191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判决锦钰公司支付飞亚公司462.9862万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锦钰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川01民终66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生效后,飞亚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川0191执2119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川0191执2119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案涉房屋。 另查明,在本院对案涉房屋采取执行措施后,新力光源公司曾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新力光源公司以其于2015年7月与锦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锦钰公司向新力光源公司最高借款4亿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若到期锦钰公司无法偿还借款本息,以其名下的土地及房产作价给新力光源公司用以抵债,同时按照新力光源公司要求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保证新力光源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并承担相关税费;2018年1月,经新力光源公司与锦钰公司核对,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锦钰公司尚欠新力光源公司359694040.16元等事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新力光源公司认为,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案涉房屋已抵债给新力光源公司,属于新力光源公司合法财产,要求本院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川0191执异229号执行裁定,驳回了新力光源公司的异议请求。当月27日,本院向新力光源公司送达该裁定,后新力光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判决结果
驳回案外人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晏锐 人民陪审员岳云川 人民陪审员徐小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雨潇
判决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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