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尚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8民初7525号
判决日期:2021-06-25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尚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普公司)与被告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普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闽,被告中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尚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基公司支付合同款100000元;2.判令中基公司支付违约金25000元;3.由中基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4日,双方签订《并购重组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尚普公司为中基公司就“中基植物天然有效成份提取纯化产业化综合开发项目”、“绿瘦体重管理生态圈建设项目”、“大健康产业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并出具3份《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5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150000元首付款,剩余100000元于中国证监会通知中基公司申报上会稿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如合同签署后6个月内,中基公司没有向证监会递交申报材料或并购重组项目终止,中基公司应在合同签署日满6个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付清款项,逾期超过30日的,还应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尚普公司已依约提供咨询服务,但中基公司未继续推进三项目,支付150000元后未支付剩余合同款。
中基公司辩称,中基公司承认尚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但相关款项的付款时间由法院裁决
判决结果
一、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尚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00000元;
二、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尚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北京尚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付),由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陆金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蔡云飞
判决日期
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