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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666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崇德
联系方式:0941-8225398
注册时间:2003-07-03
公司地址:甘肃省甘南州舟曲县老城区罗家峪盛世豪庭1号楼1楼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建筑业、建筑材料制造、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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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雪琴、张丽等与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甘0191民初316号         判决日期:2021-06-25         法院: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雪琴、张丽、张伦焱与被告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陈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恒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肖雪琴、张丽、张伦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200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肖雪琴与张丽、张伦焱系母亲与子女关系。肖雪琴的丈夫,张丽、张伦焱的父亲张某某系潼南县古溪镇下石村外出打工的农民工。2014年,被告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兰州新区源泰村石化安置房C区13标段的工程。后设立项目部对该工程管理施工,被告陈勇为项目部劳务施工的负责人。被告陈勇为了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将工程中的钢筋等劳务施工分包给张某某带领工程队进行施工。张某某带领农民工在进行劳务施工的过程中,两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7年5月30日,被告对张某某工程队的施工量进行结算,除去两被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尚欠232000元未付。同日,被告陈勇向张某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张某某在兰州新区××房××段××南恒生公司)制作安装公司人工工资合计:贰拾叁万贰仟元整(¥232000元),欠款人:陈勇,身份证:512921197508××××,2017年5月30日。”被告陈勇给原告出具欠条后,两被告一直未向张某某支付欠付的工程款。经张某某多次索要,2019年1月29日,被告陈勇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0000元,尚欠工程款152000元未付。张某某向两被告多次索要无果,致使张某某无法付清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20年1月9日,张某某因病去世,截止张某某去世两被告尚欠张某某工程款152000元未付清。依照法律规定三原告作为张某某第一轮法定继承人,有权向两被告主张合法的权益,两被告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为保障自己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恒生公司辩称,所有证据与其无关,公司也不知情,张某某是分包方,不具有农民工的性质,应当驳回肖雪琴、张丽、张伦焱对其的起诉。 陈勇辩称,所欠款项系肖雪琴丈夫张某某的账,但张某某已经去世。在欠条出具后,张某某生病时其还给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分三次支付了30000元、20000元、35000元,共计85000元,现在应向张某某支付67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恒生公司承包了兰州新区源泰村石化安置房C区13标段的整体工程。承包后,恒生公司将工程中的部分劳务分包给了陈勇。陈勇找到张华露和张某某,由张华露负责并组织人员对混凝土和粉刷部分提供劳务,张某某负责并组织人员对钢筋部分提供劳务。2017年5月30日,陈勇向张某某出具了内容为“今欠到张某某在兰州新区××房××段××南恒生公司)制作安装钢筋人工工资合计贰拾叁万贰仟元整(232000.00元)”的欠条。2019年1月,陈勇向张某某支付了80000元的劳务费。 另查明,张某某于2020年1月9日去世,肖雪琴系张某某妻子、张丽系张某某长女、张伦焱系张某某长子。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欠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陈勇向肖雪琴、张丽、张伦焱支付欠付张某某劳务费152000元及截至2021年4月30日的资金占用利息22920.33元元,共计174920.33元,并以未付劳务费为基数,按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3.85%支付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二、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70元、保全费1280元,由陈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朱亮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赵一敬 书记员王长莉
判决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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