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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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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刘某某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711执250号         判决日期:2021-06-25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行政处罚罚金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判决结果
一、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35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查封期限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抵押、变卖、不得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如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法院提出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李清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可欣
判决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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