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重庆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重庆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NAGAHARA AKIHIRO )
联系方式:023-63007799
注册时间:2009-12-14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99号A塔楼21-1号至9号
简介:
在重庆市范围内办理各项贷款、办理票据贴现、资产转让和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以上范围涉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审批而未获许可批准前不得经营』
展开
重庆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汪富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03民初20193号         判决日期:2021-06-25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财公司)与被告汪富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联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富令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亚联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8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4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大写:贰万元整),月利率2.05%,贷款期限24个月,贷款起始日为乙方放款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借款交付被告,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借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汪富令未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4月14日,汪富令(借款人,甲方)与亚联财公司(贷款人,乙方)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主要约定:乙方向甲方贷款,用于短期拆借。贷款金额20000元,贷款期限24个月,贷款起始日为乙方放贷日。本合同贷款利率为月利率2.05%。每月还款额=每月偿还本息合计。贷款手续费按贷款金额1%计算,发放贷款时直接从贷款金额中一次性扣除;贷款发放至汪富令尾号3972的银行账户。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同日,汪富令出具《借据》,其中载明:为便捷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及清还旧贷款项(如有),汪富令要求亚联财公司先从合同项下贷款中直接扣除以下款项:贷款手续费:200元,延迟还款手续费:0元,旧贷款项:0元,金额合计200元。汪富令要求亚联财公司在扣除上述款项后,于2014年4月14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19800元至汪富令指定账户。有关贷款用途、利息、还款方式等,依据合同执行。 2014年4月14日,亚联财公司向汪富令指定账户转账19800元。 借款后,汪富令未进行还款,尚欠借款本金19800元。 2020年8月6日,亚联财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亚联财公司系重庆市渝中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工商变更登记后的企业名称
判决结果
被告汪富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00元; 如果被告汪富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汪富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许坤霖 人民陪审员李治军 人民陪审员丁振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可 书记员李霜霜
判决日期
2021-06-2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