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光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通辽市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集通凯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内0502执1745号
判决日期:2021-06-25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光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辽市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集通凯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502民初5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辽市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集通凯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85057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孙春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响
判决日期
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