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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067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健澄
联系方式:0437-3267309
注册时间:1985-11-01
公司地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东吉大路9号(地税南侧)
简介: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区域供热(城市供热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止),钢材、汽车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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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西安区海哥衣馆与辽源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源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吉0403民初256号         判决日期:2021-06-25         法院: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源市西安区海哥衣馆与被告辽源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源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源市西安区海哥衣馆实际经营者李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辽源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源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洪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辽源市西安区海哥衣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601元、房租费5449元、营业额损失30000元、评估费3500元,共计119550元。二、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在富国新村A1号楼106、206室做电商生意,2021年2月12日,供热公司外管道破裂,将原告的商品、衣物浸泡,不能进行销售、营业。因原、被告多次对该事项协商未果,故原告起诉。 辽源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自称是实际营业者,应提供经营账目,完税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其是经营者。2.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不是供热公司外管道爆裂,而是106室内管道破裂,依据辽源市供热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应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自行负责管理维护。且自2017年,王晓艳已对涉案房屋申请停止供热。停止后,自行安装丝堵,防止漏水,因破裂管道位于室内,我公司无法进行日常管理维护,故原告所诉财产损失,应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担。3.房租营业额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原告要求赔偿,无法律依据,不予赔偿。4.我公司不是侵权主体,评估费我公司不承担。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源支公司辩称,按照保险承担范围,我公司承保责任范围为辽源市热力集团管辖内,供热主管及室外管道,造成第三方损失,为我公司理赔承担范围,且每户限额赔偿18000元。其他遵循意见同热力公司一致。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照片,视频录像,辽源市新安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报告,到庭证人证言,被告热力公司提交的停供申请等均与本案事实相关,符合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合同书》因所租房屋一致,但租期、租金及出租方、承租方均不同,且原告未给予合理解释,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12日,富国新村A1号楼106、206室因家中管道爆裂,家中被水淹。原告的实际经营者李星在该处从事电商生意,因供热管道爆裂造成其库存货物及屋内设施被水淹。李星到场后因水势过大,将地面上堆放的货物移转至桌子、架子等高处。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辽源市新安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评估值为38535.35元,评估费3500元。被告热力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财产等损失每户限额18000元。 另查,富国新村A1号楼106、206室已于2017年9月19日停止供热,热力公司验收人员在停供申请上签字确认停供及防漏水情况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源市西安区海哥衣馆18000元。 二、被告辽源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辽源市西安区海哥衣馆1935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42元,减半收取计1071元由原告辽源市西安区海哥衣馆负担704.50元,由被告辽源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6.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邸程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胡爽
判决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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