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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联营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数苗
联系方式:0763-2228320
注册时间:1992-12-22
公司地址:英城梅花北路
简介: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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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原奖与邓小波、熊权、英德瀛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1)粤1881民初1130号         判决日期:2021-06-25         法院:英德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原奖诉被告英德瀛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泽化工)、英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英德一建)、熊权、邓小波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原奖、被告瀛泽化工的委托代理人张远智、被告熊权的委托代理人东方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英德一建、邓小波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原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英德瀛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英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2200元,被告熊权和被告邓小波在拖欠原告工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熊权通过借用被告英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英德一建公司)的建筑工程资质承包了被告英德市瀛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泽化工公司)的建设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邓小波,并于2019年8月1日与被告邓小波签订了《建筑工程分包协议》。被告邓小波遂叫原告、李世丁等10人一起施工,负责砌砖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按大工250元/日,小工160元/日(男)、150元/日(女)计算工资,工作时间为上午7点30分至11点30分,下午13点30分至17点30分。经双方核算,原告和其他工人的工资合计118535元,后向被告邓小波提出结算工资,被告邓小波拒绝支付工资且无法联系。2020年11月6日,原告和其他工人向英红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原告和其他工人与被告瀛泽化工公司、被告熊权于当日达成调解,三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由被告瀛泽化工公司支付60%的工人工资,合计70701元。剩余工资由被告熊权和被告邓小波承担。当日,被告瀛泽化工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远智已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了3300元(60%的工资)。但剩余2200元(40%的工资)的工资,直至今日仍未能实现约定。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瀛泽化工公司违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建筑资质的个人,被告英德一建公司违规借用资质给个人,应当对拖欠原告工资承担清偿责任,被告熊权和被告邓小波在拖欠原告工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现为了维护原告自身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恳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熊权答辩称:一、熊权在本案中不是原告主张的债务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对熊权的起诉。根据原告民事起诉状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以及原告提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证明,熊权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也无法核实原告在调解程序中以及本案诉讼程序中所主张的劳务欠款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二、本案已经调解程序,并由英德市英红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该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原告具有约束力,应当作为审理本案的事实依据。根据该调解书第四条“承建商熊权具有对邓小波进行追偿的权利,此调解协议书可作为移送公安或其他司法机构的证明材料使用,民工(原告)必须权利配合承建商熊权做好对邓小波走法律程序工作,剩余被拖欠的40%工资,在承建商熊权与邓小波清理账目后,由邓小波支付剩余拖欠40%的工人工资”之约定,原告在本案中诉请的债务不仅尚不具备支付条件,而且也不应当由熊权承担清偿责任,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对熊权的全部诉讼请求。三、熊权和原告没有劳务关系,熊权早在2020年5月24日将应付给邓小波的劳务费230950元全部支付给被告邓小波,所以熊权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原告诉请的劳务费。 被告瀛泽化工公司答辩称:我方是和一建公司签订合同,将案涉合同发包给一建公司,一建公司是和邓小波合作,原告是邓小波聘请的工人。我方已经将应付的工程款支付给一建公司和熊权,原告起诉要求的劳务费,不应由我方支付。 被告英德一建、邓小波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熊权通过借用被告英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建筑工程资质承包了被告瀛泽化工公司的建设工程。2019年8月1日,被告熊权与被告邓小波签订了《建筑工程分包协议》,将案涉工程砌砖部分转包给被告邓小波。被告邓小波遂雇请原告等人提供劳务,负责砌砖等工作。2020年5月24日,被告邓小波向被告熊权具结《邓小波砌砖结算收款证明》:一、工程结算明细如下……二、上述工程款合计230950元于2020年5月24日全部结清。期间,被告邓小波与原告等人发生纠纷,原告等人向有关部门投诉。2020年11月6日,在英红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原告与被告瀛泽化工公司、被告熊权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一、由被告瀛泽化工公司支付60%的工人工资共80316元给李世丁等人,其中原告3300元。二、瀛泽化工公司代付的80316元,承建商熊权同意在以后的工程进度款扣除;四、剩余被拖欠的40%工资,在承建商熊权与邓小波清理账目后,由邓小波进行支付……。协议签订后,被告瀛泽化工公司当日通过转账向原告支付了3300元。因被告邓小波未支付被拖欠的40%工资,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确认上述《邓小波砌砖结算收款证明》所载的工程结算内容就是其为被告邓小波提供劳务的内容;被告瀛泽化工公司表示上述《邓小波砌砖结算收款证明》是其代理人亲自帮忙打印的,对三性没有异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以及到庭当事人的法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邓小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原奖支付劳务报酬2200元; 二、驳回原告王原奖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邓小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黄文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谭湛月
判决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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