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391民初323号
判决日期:2021-06-25
法院: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李中行,被告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茹佳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设备尾款1448844元;2.判令被告按照还款协议规定,向原告承担违约金72442.2元;3.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以144884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承担利息损失;4.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6月30日与原告签订供应室设备及附件买卖合同一份,向原告购买供应室相关设备及配件一套,合同价款为1794920元;被告于2018年1月26日与原告签订传递窗买卖合同一份,向原告购买传递窗一套,合同价款为83700元,被告于2018年3月30日与原告签订脉动真空灭菌器等设备买卖合同一份,向原告购买脉动真空灭菌器等设备一套,合同价款为1135000元;被告于2018年6月9日与原告签订一单元双门互锁传递窗买卖合同一份,向原告购买传递窗一套,合同价款为7500元。上述四份合同总金额为3021120元,被告与原告曾在2020年7月8日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剩余欠款1748844元分五期付清,但第三期付款义务迟迟未能履行,被告仍欠原告设备价款1448844元。此款项原告已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能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我方剩余欠款为1348844元;原告申请的违约金为剩余欠款利率的5%,实际违约金为67442.2元;原告申请的利息与违约金重合,请求贵院不予支持;请求解除诉前保全对我方基本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另查明,原告起诉时,被告欠原告货款1448844元,诉讼中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原、被告在2020年7月8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约定,如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协议约定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所剩欠款的5%支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
一、被告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48844元;
二、被告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72442.2元;
三、被告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LPR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敦金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王秀秀
判决日期
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