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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树华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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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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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玉莲与赵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1322民初1631号         判决日期:2021-06-25         法院:建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靳玉莲与被告赵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同村人,还有亲戚关系。在2018年6-12月半年时间里,被告以买房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5次,6月21日借第一笔2万元,8月21日借两笔分别是8500元和1000元,11月7日借第四笔4000元,12月6日借第五笔是5000元,共计38500元。期间因原告需要钱向其索要,被告分几次还给被告11000元,余款经原告索要,不接电话,甚至把原告电话拉黑了,原告因此起诉。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75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且在临潼区工作及居住已长达30年之久,故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的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一直同居居住在西安市临潼区,故建平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该案应移送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提交由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办事处砖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兹证明赵树华,男,身份证号211***774长期租住在砖房村房中组房晨阳家,情况属实。”
判决结果
被告赵树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邢雪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徐媛媛
判决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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