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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庶领
联系方式:0557-2221803
注册时间:2012-11-26
公司地址:http://www,ahddzs.com
简介: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河道整治工程、环保工程、特种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施工劳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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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振宇与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302民初6309号         判决日期:2021-06-25         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振宇与被告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常茂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振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鹏、被告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丁振宇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3524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33524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宿州市盛景大厦工程并委托梁海浩全权负责宿州市盛景大厦装饰工程,包括签订协议、办理变更手续、工程结算等一切事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东越公司将盛景大厦坐便器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并由被告梁海浩与原告签订《盛景大厦坐便器安装工程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使用箭牌(东方神浴系列),单价986元/只,工程总价款为335240元,如不能按时结算工程款,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8月将工程施工完毕,并由被告梁海浩对工程进行验收,于2018年8月14日出具《工程验收单》,该《工程验收单》确认原告所施工的盛景大厦坐便器安装工程已全部安装完毕,无质量问题,工程总价款为33524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无故拒不支付工程款,故提起诉讼。 被告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梁海浩是借用被告公司的资质与原告订立的合同,被告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人,没有承担合同责任的义务。2、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过高,且利息的计算起始日,应当认定为2018年12月12日。 经审理查明:被告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宿州市盛景大厦工程,并委托梁海浩全权负责宿州市盛景大厦装饰工程,包括签订协议、办理变更手续、工程结算等一切事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梁海浩代表被告东越公司将盛景大厦坐便器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并由被告梁海浩与原告签订《盛景大厦坐便器安装工程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使用箭牌(东方神浴系列),单价986元/只,工程总价款为335240元,如不能按时结算工程款,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8月将工程施工完毕,并由梁海浩对工程进行验收,于2018年8月14日出具《工程验收单》。该《工程验收单》确认原告所施工的盛景大厦坐便器安装工程已全部安装完毕,无质量问题,工程总价款为33524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无故拒不支付工程款,双方产生矛盾
判决结果
限被告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丁振宇工程款33524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33524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工程款335240元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70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合计7390元。由被告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常茂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迪迪
判决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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