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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图出版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43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宝民
联系方式:010-83543811
注册时间:1990-01-16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右内白纸坊西街3号
简介:
编制出版社会需要的各类地图,出版测绘、地理专业图书和两专业的教材、教学参考书,以及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工具书(有效期至2021-12-31);本版图书零售、本版图书总发行;餐饮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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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慧丹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京02执复167号         判决日期:2021-06-25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中国地图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图出版社)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2020)京0102执异92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西城法院在执行孟慧丹与地图出版社劳动争议一案中,地图出版社向西城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地图出版社称,申请西城法院依法解除(2020)京0102执7619号执行案中对地图出版社账户内3277.24元的执行措施。事实和理由:地图出版社与孟慧丹劳动争议一案,经西城法院一审后,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2民终5125号民事判决书。因双方未能就社保、公积金等专项扣除及代扣代缴金额达成一致,孟慧丹于2020年5月向西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地图出版社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基于判决书第19页上数第二行载明“判决各项金额均为税前金额”,且判决第一款“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649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即判决我单位与孟慧丹恢复劳动关系,即孟慧丹为我单位的职工,判决金额以“工资”的名义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该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据此,地图出版社向孟慧丹给付判决书所载金额时须扣除其本人应当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部分。至此,地图出版社在本案中应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后,孟慧丹告知西城法院其不同意由我单位扣缴税款,要求按照判决书税前金额执行。执行法官根据其要求,将我单位所交执行费4280元中的3277.24元作为判决金额给付孟慧丹,并冻结我单位银行账户金额3277.24元,要求向法院补足执行费。 孟慧丹称,地图出版社基数计算错误,根据税法我有免征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委托单位代缴税,不认可对方异议申请。 西城法院查明,2019年2月28日,该院作出(2019)京0102民初6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自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起,原告孟慧丹恢复与被告中国地图出版社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国地图出版社支付原告孟慧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期间工资十九万九千一百三十七元九角六分;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国地图出版社支付原告孟慧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六千八百九十六元五角五分;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国地图出版社支付原告孟慧丹休息日加班工资三千三百一十元三角二分;五、驳回原告孟慧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地图出版社、孟慧丹均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京02民终5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649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二、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649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64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中国地图出版社支付孟慧丹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6日、2018年4月27日至2018年11月8日期间工资129482.79元;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中国地图出版社支付孟慧丹2017年9月26日延时加班工资620.69元;五、驳回孟慧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孟慧丹依据上述生效裁判文书向西城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4月29日,西城法院以(2020)京0102执7619号案件立案执行。 西城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孟慧丹为纳税义务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地图出版社作为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但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时,扣缴义务人应该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处理,其无权强行代扣代缴。尤其是本案中,地图出版社与孟慧丹是诉讼相对方,存在利害关系,地图出版社在处理涉及孟慧丹权益的时候更应该依法、审慎。地图出版社在代扣税款过程中,未征询孟慧丹的意见,亦未得到孟慧丹的认可。综上,在地图出版社与孟慧丹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地图出版社未能举证证明其善意、依法履行其扣缴义务,在税款数额可能产生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产生债务抵销的结果。在其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全面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情况下,该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划扣其未履行部分案款,符合法律规定和执行规范。地图出版社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其相关异议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中国地图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执行裁定作出后,地图出版社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西城法院(2020)京0102执异924号执行裁定,撤销(2020)京0102执7619号执行案中对地图出版社账户内3277.24元的执行措施。事实及理由为:地图出版社与孟慧丹劳动争议一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2019)京02民终5125号民事判决书。地图出版社在接到西城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就具体执行金额与执行法官多次沟通,并向西城法院提交了书面的《关于孟慧丹劳动争议案执行金额的函》。在与西城法官沟通后,地图出版社于2020年9月1日向指定账户支付执行案款148183.18元、执行费4280元,西城法院向申请人开具了收费收据;地图出版社2020年10月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277.24元缴至孟慧丹的个人税务账户,至此地图出版社全部履行了判决的全部金钱支付义务。2020年11月27日,西城法院擅自冻结并转走地图出版社银行账户金额3277.24元。对此地图出版社向西城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认为地图出版社已经全部履行了判决的金钱支付义务,西城法院无权额外冻结并划转该3277.24元,并请求西城法院向地图出版社返还3277.24元。执行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开庭,12月18日作出裁定,驳回地图出版社的异议请求。执行法院裁定在认定申请人“作为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的同时认为“在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时,扣缴义务人应该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处理,其无权强行代扣代缴”,“在地图出版社与孟慧丹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地图出版社未能证明其善意、依法履行其扣缴义务,在税款数额可能产生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产生债务抵消的结果”,并以此认定地图出版社未“全面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地图出版社认为西城法院的(2020)京0102执异924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定错误,应予撤销;西城法院擅自冻结并转走地图出版社银行账户金额3277.24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予退还。一、地图出版社已经履行了判决的所有金钱支付义务,西城法院也向其开具了案款的收据。地图出版社履行判决书时,根据国家税务法律规定代扣代缴孟慧丹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判决书第19页上数第二行载明“判决各项金额均为税前金额”,判决地图出版社与孟慧丹恢复劳动关系,判决金额作为“工资”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用人单位将职工工资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后只将税后工资金额支付给职工,这种情况不能认定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义务,相反用人单位是根据法律合法的履行了劳动合同。同理地图出版社作为向孟慧丹支付工资的主体,在根据法院判决支付孟慧丹工资时根据法律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既是对国家税务法律的遵守也是对判决的完全履行。二、地图出版社依据国家税务法律在支付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孟慧丹无权拒绝,地图出版社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该条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因此地图出版社作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孟慧丹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孟慧丹无权拒绝。地图出版社作为扣缴义务人在能够代扣代缴的情况下,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三、地图出版社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是审慎的也是善意的。地图出版社事前与执行法官和法院就具体的执行金额和计算方法进行了多次的口头和书面沟通,对于应该代扣代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在无法代扣代缴的情况下地图出版社支付给了孟慧丹,对于必须代扣代缴的工资个人所得税,地图出版社代扣后及时缴纳到孟慧丹的个人税务账户上,因此地图出版社在整个履行判决书的金钱支付义务时是善意的、也是审慎的。裁定书认为地图出版社在处理涉及孟慧丹权益的时候未依法、审慎是不符合事实的。四、地图出版社目前已经主动向西城法院缴款148183.18元,代缴税款3277.24元,被执行法院强制执行3277.24元。地图出版社依法依规代扣代缴税款至税务机关,却被执行法院裁定“未举证有善意”。地图出版社已将税款交至国家税务机关,而非自留,地图出版社认为依据国家税务法律代扣代缴税款,保证国家财政税收这本身就是最大的善意。相反,孟慧丹坚称本案执行的款项不应缴税,意图逃避国家税收。从上述事实可以判断地图出版社代扣代缴工资所得税时是善意的,而孟慧丹拒绝地图出版社代扣代缴明显不是善意的。综上,地图出版社认为西城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2执异924号执行裁定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西城法院在地图出版社已经全部履行金钱支付义务后擅自冻结并转走地图出版社银行账户金额3277.24元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规定行为。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地图出版社的合法权益,特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20)京0102执异924号执行裁定,并裁定西城法院退还在(2020)京0102执7619号执行案中对地图出版社多划转的3277.24元。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西城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中国地图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执异92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姜高华 审判员张浩 审判员曾小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申艺丹 书记员王皓
判决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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