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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缪国栋
联系方式:0592-5760257
注册时间:2005-04-29
公司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景北路1号E栋
简介:
一般项目:物联网技术研发;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数字家庭产品制造;移动终端设备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智能家庭网关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网络设备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家用电器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风机、风扇制造;风机、风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停车场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工程管理服务;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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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06民初22882号         判决日期:2021-06-25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狄耐克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厦门狄耐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3512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以拖欠货款金额135120元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前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其中一期项目以2202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起计算,二期项目以113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起计算,均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1日为9287.9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就大连河口湾B10一期项目签订《可视对讲系统设备买卖合同(一期)》(合同编号:AZ-买卖-大连河口湾Bl0项目-2017-018),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总价为126265元的可视对讲系统设备。同日,原被告另就大连河口湾Bl0二期项目签订《可视对讲系统设备买卖合同(二期)》(合同编号:AZ-买卖-大连河口湾Bl0项目-2017-019),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总价为133100元的可视对讲系统设备。以上二合同均约定付款方式为:货款分期支付。采用月度付款方式,每月25日申请上月已供货物之款项,被告在收到原告开具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业发票后,于下一个月支付原告本月本批次货物货款的50%,结算完成付至供货总额100%,最迟付款不超过货到现场的120天。合同签订后,原告就大连河口湾Bl0一期项目向被告交付了价值148285元的货物(最后一批货到现场已远超120天),并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然被告就一期项目尚余货款22020元未支付。另,原告就大连河口湾B10二期项目向被告交付了价值133100元的货物(最后一批货到现场已远超120天)并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然被告就二期项目尚余货款113100元未支付。2019年12月31日,被告与原告经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一、二期项目货款合计135120元。然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不支付上述货款。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铁建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交货地点:由乙方负责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交货。甲方指定地点为工程现场所在地大连甘井子区,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由大连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郭丽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康晓龙
判决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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