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郭智勇、陈远平等责令退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1403执365号
判决日期:2021-06-24
法院: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本院执行郭智勇、陈远平、唐平退赔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川1403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郭智勇、陈远平、唐平共同退赔被害单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人民币4166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于2021年4月9日、2021年4月12日、2021年5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工商、税务、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进行了查询,无果。唐平名下未登记有不动产信息;登记在陈远平与案外人陈祥清、邓世秀名下的位于永兴镇蜡梓村6组的住宅【权证号:双权0845319、双权0845321、双权0845320】已在本院(2020)川1403执411号案内进行了登记式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郭智勇与案外人郭应松、唐超琼名下的位于永兴镇大树村8组40号的住宅【权证号:双权0705820,监共0053335、监共0053336】已在本院(2020)川1403执410号案内进行了登记式查封。
2021年5月17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在执行过程中,唐平的家属代其缴纳了本案均摊的退赔款1389元,该款本院已依法支付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因暂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
判决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退赔款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谌英
审判员吴伟
审判员郭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飞龙
判决日期
202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