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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08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8-85542876
注册时间:1999-11-01
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825号2栋5楼509、510、511、512、513号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勘察设计;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招投标代理;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经营;投资与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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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珙县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1526民初244号         判决日期:2021-06-24         法院:珙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珙县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昌、被告珙县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拯淮、谭卓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汤镇、被告珙县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跬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在“三所一队”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延期监理附加工作酬金14575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利率6%)自工程竣工之日2020年12月28日起到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该合同对监理期限内的监理费和因工程延期的延期监理费等进行了约定,现工程已经竣工完成,被告未按合同支付原告延期监理费。 被告珙县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招标文件明确告知原告监理费为包干价,原告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则进行了费率报价。监理合同的计价是完成既定工程项目,与工期没有必然的联系。工期控制是监理的重点工作内容,原告怠于履职、履职不力,导致工期拉长,原告应当自负损失。 当事人向本院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3日被告制定《珙县“三所一队”建设项目(项目名称)一标段监理招标招标文件》,该文件第二章第1.3.2条规定计划工期为360日历天。2017年2月8日原告参与投标,2017年2月16日《中标通知书》确定原告为中标人,2017年2月2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该合同第一部分第四条签约酬金为53万元,第二部分第4.2条第4.2.3款约定“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赔偿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第五条规定监理期限为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实际2017年4月1日开始施工,2020年12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
判决结果
一、被告珙县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珙县“三所一队”建设项目延期施工期间的监理费人民币1457500元。 二、欠付监理费的利息以被告珙县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拖欠原告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珙县“三所一队”建设项目延期监理的监理费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计算时间从2021年1月26日开始至被告珙县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付清拖欠原告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珙县“三所一队”建设项目延期监理的监理费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59元,由被告珙县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贾开叶
判决日期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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