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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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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文军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辽0303民初123号         判决日期:2021-06-24         法院: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文军诉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诉讼请求1、申请铁西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对原告妈妈舒利琴的死亡负责,同时申请医疗损害赔偿,其中包括: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复印费、材料费等,共计赔10万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妈妈舒利琴因××住被告医院的呼吸科病房,而以消化道出血死亡,她的死因如下:大夫对消化道出血不及时采取措施,相反还活血化瘀,导致妈妈死亡。我们来医院治××,希望治好后回家,结果治出了消化道出血,而医方不检查、不禁食水、不请消化科会诊,相反还活血化瘀,导致妈妈越治越重,以致顺着肛门流血,有粘膜样物流出。这种火上浇油的治法,造成了妈妈死亡的结果,妈死的惨不忍睹。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更验正了妈妈的死亡与医方不足有一定关系。鉴定结论是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本来医方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免的事故却发生了,而让妈妈失去了人生最宝贵的生命,也给家属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精神损害和打击。因为家属遵照错误的医嘱将妈妈执行死,这种损害家属不能容忍。所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对妈妈舒利琴的死亡负责。同时申请医疗损害赔偿金10万元。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而轻微责任是怎么来的?说我签字了说我拒绝检查,当时是有原因的。不同意都能听明白。请听一听时间表。我妈5号感冒住院,住在医院的呼吸科病房,我说14号就一天没吃饭,而大夫也不请消化科来看一看,也不检查,呼吸科盲治,15号下胃管,这一步就错了。我是21号录音,他就拉起完了,他又不停这个药,医生不仅不听,26号又让我妈尿毒清颗粒,那里有大黄,还有丹参,这叫机械,它有活血化瘀,这不又错了。完了他吃完中药27号就第二天就流血了。最后妈死于消化道出血这个病,27号它出现去了,我要求给咨询或者手续,单位不同意,说不够指标,那就错上加错。28号还 不采取措施,让他下面流血的更重了,到28号半夜了才给止血。 输血这时候已经晚了,就是29号人就不行了。这时候他拿出来一个病危通知书,他说你妈现在病危了,我现在可以给你采取措施,化解心脏按摩了,或者气管割开了或者是什么的电除颤了,这些措施你同意不,我说我同意,同意签字,不一会他又拿出来一张他自己都拿来的。他又拿了一个什么拒绝检查通知书,他说你妈现在不行了,要给你妈做ct,但是翻动她就有生命危险了。你别住了。答应了咱,他说那你签个字我就签个字。你当时签这个他不是讲治病了,他就是看人已经不行了来推卸责任了。他的病历当中也这么写的,患者有生命危险了,你看看病历上的签字日期就一日了然了,从14号不吃饭到29号这半个月你都不检查,你来要检查来,你不减就是想就想推卸责任吗?你还先签完病危通知书,完了之后让我签拒绝书,都是29 号一天签的。第二天就是30号又说我妈肾不好,大出血他不管,说让我妈上ICU。去干什么?去透析,依据当时我妈大出血的状态。那是我亲妈我不能同意。而这些我在医学会上说没说出来,这里少给我30页的病志,我得到70页的病志,医院有100页的,还有30页没给我,这是让我最惨的地方。我想我当时要说出来这些的话,少复印的30页病历,降低了一方的责任,民事赔偿法第61条患者要求查阅病历的,如果不提供病历直接认定一方百分之百责任。但给我复印的病历就是70页,我去几次都 是这样的答复。你把什么复印了你把签字所有的签字复印了,再去把货运单给我复印了。我就说还有没有了,他就说没有了,再给你复印就那什么了。体温表了,我说那我也要我还去要,最后之后他说什么你就没有什么可给你的了。我一再说他也没给我提供这些。完事之后这30页我从来没看过,后来这30页。查房记录在鉴定会上是必须的规定,而我没有这30页病历是在我妈去世都是一个月我才知道。而我这期间就找医院又找医院的上级又找医调委又是医学会。所以这次来的这30页病历是我产生怀疑,所以我认为就这30页病历医院方就应该给我承担责任。承担多少比例我想请法庭给我考虑。就是第一点就是说什么?就说他让我签字实际是推卸责任,但第二点是什么少给我复印30页病志。第三点就是说对我的精神损害已经达到了极点,达到了最高点就是应该给我提高精神抚慰金。我妈妈死得太惨了,他14号一天没吃饭,15号的强制下胃管,完了我还得错误的执行医嘱待不过我说你把小手给他绑在床上,我可倒好,把我妈两手绑在床上签字,相机都打药,我妈体力好,不让我弄,这种药要了他的命。实际上他消化道出血了四岁都不准进的,何况叫把把一体的药那叫什么福禄小瓶里往里头打,完胶囊状的尿毒清颗粒也是搞水溶的时候往里头打。就这样火上浇油了就这么治。导致我妈凄惨的死去,鲜活的生命开始正常,祭奠后无力挣扎,死得太惨了,灵活掌握度我痛不欲生。是我执行了错误的医嘱执行执行者的吗?这种侵害生命权的手段太残忍了,持续的天数太多了。我一辈子忘不了这血腥的场面,你对动物也得给点镇静剂什么的。所以精神抚慰金我考虑到这手段和词语持续的时间,这种酷刑式的治疗方式作用在我妈妈身上18天。而大夫面对即将发生的命案不抢救,因此获得这病志上写上家属对死亡无异议,所以精神抚慰金我要10万元,多少钱也买不来我妈的命。 被告辩称:本案在原告起诉前双方已通过鞍山市铁西区卫生健康局委托鞍山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已经明确认定患者高龄且存在多种基础疾病,我院的诊疗行为的不足与患者死亡之间系轻微的因果关系,针对鞍山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双方均没有申请辽宁省医学会再次鉴定,因此鞍山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请人民法院依据鞍山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对我院的责任比例进行合理划分。我院认为应当承担的轻微责任比例不应该超过10%。二、关于原告提出的各项赔偿主张,请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合理认定。综上,请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舒利琴2018年12月5日,因××,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社区获得性××,脑梗死后遗症,冠心病右束支传导阻滞,肾功能不全,贫血,补充诊断:血管性认知障碍,低蛋白血症,低钙血症。2019年1月2日,因消化道出血,肾功能不全在被告医院死亡。2019年12月4日,鞍山市铁西区卫生健康局委托鞍山市医学会对舒利琴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医疗争议案,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第一条第一款;《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另查,舒利琴1932年11月15日出生,在被告处住院28天,I级护理6天,II级护理22天。支出自费医药费7300.38元,用血互助金800元,外购药1886元。 另查,原告父亲?姜桂元与原告母亲舒利琴育有五名子女,除原告外,其他四人及姜桂元均先于舒利琴去世。 另查,原告支出鉴定费2500元,复印费84.5元。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履历表、死亡证明、住院费收据、外用药发票、鉴定费收据、复印费收据、用血互助金收据、住院病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被告提供的证据有:住院病志。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小家电发票、门诊医药费收据、丧葬费用支出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原告诉被告 一、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姜文军21703.8元; 二、驳回原告姜文军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承担1457.43?元由被告负担342.57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臻 人民陪审员胡日秀 人民陪审员金程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畅诚蕊
判决日期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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