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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远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晓琪
联系方式:18095566789
注册时间:2015-08-26
公司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怀远南路御景华城西门37幢1-2层205号房
简介:
市政道路工程建筑、房屋建设业、公路工程建筑、建筑物照明设备安装服务、水利土石方工程服务、电力系统安装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环保工程服务、城市照明工程服务、其他土木工程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服务、园林绿化工程、绿化管理、景观和绿地工程施工、公园园林土地平整、劳务分包(以上项目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及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维护;农业机械服务;其他农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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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隆德县民政局、宁夏远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宁0423民初24号         判决日期:2021-06-24         法院:隆德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与被告隆德县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局)、宁夏远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被告民政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远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24484.51元,并给付逾期付款银行贷款利息17925.76元(124484.51×24个月×0.006),合计142410.2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民政局负责隆德县范围内社区服务站建设工作,承诺参与建设的部门和个人待工程竣工后按照审计部门审计的结算报告给付工程款。原告杨某系建设行业个体户,于2018年5月承建隆德县观庄乡倪套村社区服务站,该服务站建筑面积158.4平方米,最终审定金额为224484.51元。工程竣工后,结算合规由被告远桥公司完善招投标手续,工程结算后,被告民政局、远桥公司先后给付工程款10万元,剩余124484.5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互相推诿,至今未付。故起诉。 被告民政局辩称,民政局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在隆德县修建29个自然村社区服务站。前期由于时间紧,所以未进行招投标就将23个自然村的社区服务站分配给包括原告在内的14人进行施工。2018年在修建剩余6个自然村的社区服务站时,民政局采用招标的方式,为了让前期已经修建的23个自然村社区服务站手续合法化,民政局在同远桥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29个自然村社区服务站项目打包进行招标,远桥公司中标,中标价为8244376.94元。2018年12月6日,民政局与远桥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截至目前,29个自然村社区服务站除张程村社区服务站远桥公司没有修建外,其余的28个修建完毕,杨袁村社区服务站因质量问题未进行验收。工程完工后,民政局委托利安达工程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对项目进行审计,审计总工程价款为6330965.68元,其中原告施工的观庄乡倪套村社区服务站项目价款为224484.51元。民政局已经向前期各施工人支付工程款360000元。民政局于2018年12月24日向远桥公司支付工程款2473313元,12月27日支付3297750元,共计5771063元。按照审计价格,远桥公司应收工程款1148991.19元,民政局向远桥公司多支付4622071.81元。远桥公司在收到上述工程款后,先后支付23个自然村社区服务站工程款220万元,其中给原告施工的观庄乡倪套村社区服务站支付工程款10万元。远桥公司尚有2422071.81元工程款未支付给其未施工的23个农村社区服务站。 被告远桥公司辩称,原告与远桥公司未签订或者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远桥公司没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涉案工程隆德县2018年农村社区服务站项目系原告施工完毕后,远桥公司通过招标成为该项目的承包人,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与远桥公司之间未达成任何协议,亦未进行结算,且涉案工程尚未竣工,无法确定各分包工程的工程款数额。涉案工程中标价为8244376.94元,民政局于2018年12月24日向远桥公司支付2473313元,2018年12月27日支付3297750元,尚欠2473313元未付。远桥公司按照民政局的要求为其出具了金额为5771063元的发票,税率为10%。扣除税金后,远桥公司实际收到工程款为5246420.91元。远桥公司告知各实际施工人需要提供发票支取工程款,但实际施工人未能提供。故应驳回原告对远桥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原告与民政局达成口头协议,民政局将隆德县观庄乡倪套村社区服务站建设项目承包给原告修建,约定工程款待工程竣工后按照审计审定的价款支付。2018年12月,原告施工结束并将工程交付民政局。2018年12月3日,民政局准备建设其他6个社区服务站时,一并将原告等人已经修建的23个自然村社区服务站修建工程以“隆德县2018年农村社区服务站项目”工程以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给远桥公司。2018年12月6日,民政局与远桥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为8244376.94元,合同工期为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3月6日。合同签订后,民政局于2018年12月24日支付远桥公司工程款2473313元、12月27日支付3297750元。远桥公司收到上述工程款后,以借支等方式支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2020年10月30日,利安达工程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单及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对比表,审定原告施工的观庄乡倪套村社区服务站项目工程价款为224484.51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42459.42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利安达工程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单、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对比表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隆德县民政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工程款124484.51元及利息(利息以124484.51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4元,由被告隆德县民政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义务人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赵艳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晶晶
判决日期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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