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宋源> 宋源裁判文书详情
宋源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宋源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2020-12-16
公司地址:新余市渝水区站前西路延伸段
简介:
一般项目:服装服饰零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展开
刘根柱与宋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0403民初1361号         判决日期:2021-06-24         法院: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根柱与被告宋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根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根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2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同年8月1日偿还50000元,8月25日偿还20000元,8月26日偿还10000元,尚欠1200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借故推托,至今未偿还。无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宋源未予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三份、手机截图打印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刘根柱陈述及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22日原告刘根柱因打工与被告宋源认识,被告宋源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原告于同日通过转账的方式交付给被告100000元,2020年7月8日原告再次通过转账的方式交付给被告10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宋源借到刘桂根200000元整,2020年7月15日还款刘根柱借款人:宋源2020.7.8”,2020年7月26日,被告宋源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本人宋源与2020年6月22号和2020年7月8号,两次借货款贰拾万元整(¥20万元整),应于9月26日(2020年)之前,连本带息(一份利息)还清。出借人:刘根柱此借条2020年7月26号生效借款人:宋源”,2020年8月1日,被告宋源还款原告50000元、2020年8月25日偿还原告20000元,2020年8月26日偿还原告10000元,2020年11月12日,被告宋源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本人宋源于2020年6月22号和2020年7月8号,两次经刘根柱转账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借款。宋源于2020年8月1号还款人民币扒万元整,银行卡转账。现因部货物未出售,延期还款至2021年2月12日前,利息(一份利息)刘根柱2020年11.12借款人:宋源2020.11.12”。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以催要未果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被告宋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根柱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21年2月13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被告宋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崔化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丽梦 书记员陶梦梦
判决日期
2021-06-2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