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门县支行、李亚红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云0425执99号
判决日期:2021-06-24
法院: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门县支行申请李亚红银行卡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门县支行依据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0)云0425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21)云0425执99号执行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李亚红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门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4592.86元及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诉讼费1188元及执行申请费1169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李亚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填写了财产申报表,后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李亚红名下的存款、证券、房产、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查明其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云F×××××的别克牌轿车,本院已依法进行了查封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李亚红户籍所在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李亚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李亚红分文未履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门县支行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师伟,要求提供被执行人李亚红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未能向本院提供。
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查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门县支行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李亚红的财产调查结果及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刘永华
审判员宋国强
审判员杞得权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苏健文
判决日期
202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