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新云与张政、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新民申1152号
判决日期:2021-06-24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郑新云、张政因与被申请人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升集团公司)、新疆永升中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升中盛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2民终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郑新云、张政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根据[2020]第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永升中盛公司的财产是独立于其一人股东永升集团公司的。但目前永升中盛公司没有任何员工、没有经营场所,所有工作均是由永升集团公司员工完成的,包括出庭、现场审计,以上员工工资均由永升集团公司发放,该行为证明了两个公司财产混同。新疆永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2020]第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2018年以后永升中盛公司和永升集团公司没有任何财务上的往来,永升中盛公司2018年已停业,经过社保查询可知2019年4月永升中盛公司员工的社保转到永升集团公司交纳,由此可以证实永升中盛公司与永升集团公司就是两套牌子,一套人马,二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应当追加永升集团公司为被执行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永升集团公司提交意见称,郑新云、张政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我公司已经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永升中盛公司与永升集团公司财务独立,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关于永升中盛公司员工问题,永升中盛公司因经营不善,公司员工先后均已辞职,辞职后大部分员工都已就职于社会各行各业,仅有少数员工如钟美昕等人经我公司公开招聘,2019年5月重新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在我公司财务部门工作。此前钟美昕与永升中盛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其社保、工资均由永升中盛公司发放,不存在我公司与永升中盛公司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情况。综上,请求驳回郑新云、张政的再审申请。
永升中盛公司未提交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郑新云、张政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孙健
审判员祁万杰
审判员葛瀚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崔雨
判决日期
202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