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同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102财保15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6-23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湖南福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同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湘0102财保15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同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福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本院依据(2021)湘0102财保15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南同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刘超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丁思雨
判决日期
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