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邦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河南禹亳铁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103民初3050号
判决日期:2021-06-23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鸿邦铁路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禹亳铁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禹亳铁路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合同签订地、被告住所地均在许昌市建安区,请求将此案移送至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河南禹亳铁路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卫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栩
判决日期
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