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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
联系方式:0855-8221178
注册时间:2004-09-06
公司地址:贵州省凯里市清江路131号龙泉明珠1栋1层1-16号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房屋建筑(二级)、市政公用工程(三级)、装修装饰工程(二级)、公路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水利水电、钢结构、仿古建筑、拆迁工程、边坡支护、地基与基础、消防设施、防水防腐保温、建筑幕墙、城市及道路照明、土石方工程、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室内装修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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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振福建材有限公司与顾祥斌、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2601民初11616号         判决日期:2021-06-23         法院: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凯里市振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顾祥斌、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里市振福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平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保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祥斌、被告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凯里市振福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钢材款242257.00元;2.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2015年6月10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303467.27元(该利息以欠款总额242257.00元为基数并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1日至二被告全额付清款项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总额242257.00元为基数并按年利率24%计算;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全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顾祥斌挂靠被告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以被告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接黎平县茅贡乡寨头小学宿舍楼项目施工,二被告就该项目向原告购买钢材。2015年6月10日,经原告与被告对帐核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付的钢材款总额为272257.00元被告承诺在一个月内付清,如超期则按月息三分计算利息。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货款30000.00元。2017年7月10日,因二被告还欠付原告242257.00元钢材款,其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在2017年8月31日前向原告付清全部货款本息,利息以所欠钢材款本金242257.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计算,并从2015年6月10日开始计算利息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原告认为,原告向二被告承接施工的项目供应钢材,双方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向被告承包的项目供应了钢材,原告已履行了应尽的合同义务,被告仍未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二被告出具的《欠条》、《还款承诺书》,二被告应连带向原告支付钢材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特向法院起诉,请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顾祥斌、被告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原告法定代表人的信息情况;2、工商信息查询表复印件,证明被告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资格及工商登记信息;3、《欠条》原件,拟证明被告顾祥斌挂靠被告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以被告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接黎平县茅贡乡寨头小学宿舍楼项目施工,二被告就该项目向原告购买钢材的事实。2015年6月10日,经原告与被告对账核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付的钢材款款总额为272257元,被告承诺在一个月内付清,如超期则按月息三分计算利息的事实;4、还款承诺书原件,拟证明2017年7月10日,因二被告还欠付原告242257元钢材款,其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在2017年8月31日前向原告付清全部货款本息,利息以所欠钢材款本金242257元为基数并按月利率3%计算,并从2015年6月10日开始计算利息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的事实。由于二被告未出庭应诉,也未提出抗辩理由,未予质证。 经本院要求,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提交在黎平县教育和科技局调取的合同编号为黎教施〔2013〕131001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拟证明黎平县茅贡乡寨头小学宿舍楼项目系被告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事实。经本院电话通知被告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到本院对此予以质证,合理期限内仍未到庭质证。 经本院依法审查,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及证明内容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告庭审后主动要求调整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自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计算,即:2015年6月10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总额242257.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计算为194724.83元;2020年8月1日起至被告全额付清款项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总额242257.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计算至全部付清欠款之日止。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5日被告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黎平县教育局(现黎平县教育和科技局)签订了编号为黎教施〔2013〕131001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修建黎平县茅贡乡寨头小学宿舍楼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被告顾祥斌以被告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接黎平县茅贡乡寨头小学宿舍楼项目施工,并就该项目向原告凯里市振福建材有限公司购买建筑用钢材。2015年6月10日,经原告与被告顾祥斌对帐核算,被告顾祥斌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付的钢材款总额为272257.00元,承诺在一个月内付清,如超期则按月息三分计算利息。之后,被告顾祥斌向原告支付了货款30000.00元。2017年7月10日,因二被告仍尚欠原告242257.00元钢材款未付,被告顾祥斌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在2017年8月31日前向原告付清全部货款本息,利息以所欠钢材款本金242257.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计算,并从2015年6月10日开始计算利息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
判决结果
一、被告顾祥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凯里市振福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42257.00元,同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4724.83元(从2015年6月10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总额242257.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计算);并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全额付清款项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总额242257.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计算至全部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9.00元,由被告顾祥斌、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内直接向上级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滕新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石娟 书记员杨昌堡
判决日期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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