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蒋峰商砼有限公司与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1323民初2109号
判决日期:2021-06-23
法院: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宿州蒋峰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州蒋峰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莲城支行的账户(户名: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号:18×××72),保全金额为50000元。原告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保险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告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莲城支行的账户(户名: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号:18×××72)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赵芸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余鹏程
书记员王云云
判决日期
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