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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52万元
法定代表人:卢红
联系方式:028-87402253
注册时间:1997-10-23
公司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繁清路214号二层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建筑幕墙设计施工;水电安装、机电设备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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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0107民初7635号         判决日期:2021-06-23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佳物业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建筑公司)、第三人武侯区小天北街8号天竺丽苑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天竺丽苑第五届业主委员会)、武侯区小天北街8号天竺丽苑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天竺丽苑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盛佳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佳珂、米成亮、新宏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庆林、天竺丽苑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主任刘玉刚、天竺丽苑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主任严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盛佳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宏建筑公司向盛佳物业公司支付2010年7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地下车位服务费共计304130元;2.判令新宏建筑公司向盛佳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新宏建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新宏建筑公司系成都武侯区小天北街8号天竺丽苑小区地下车位所有人,盛佳物业公司于2006年9月19日与天竺丽苑开发商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于2007年1月1日与天竺丽苑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至今。合同明确约定了物业服务费用按月交纳,机动车停车场车位物业服务费50元/月/个,应在每月20日至30日履行交纳义务,逾期交纳的,违约金按逾期交纳费用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支付。上述合同签订后,盛佳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截至2021年2月,新宏建筑公司拒绝支付上述费用,盛佳物业公司催收未果之下,于2021年3月1日再次向新宏建筑公司催交欠费,截至起诉之日,新宏建筑公司仍未支付欠费,故盛佳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新宏建筑公司辩称,1.盛佳物业公司无权要求新宏建筑公司支付停车费,双方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早已到期,并未续签;2.2013年起,新宏建筑公司将地下停车场委托给第三人进行管理,且收取停车位费的不是盛佳物业公司;3.盛佳物业公司主张欠款是从2010年起,但根据证据显示,2019年以前的所有费用均由第三人向盛佳物业公司支付完毕,双方之间没有欠费。综上,盛佳物业公司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天竺丽苑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天竺丽苑第五届业主委员会共同陈述,2019年12月31日之前的车位服务费已全部结清,2020年的服务费是由盛佳物业公司自行收取;业委会与盛佳物业公司有协议约定,2021年的服务费,与公区收益广告费相抵扣。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明力大小,本院将综合全案予以评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7年1月1日、2008年4月30日、2019年3月25日,天竺丽苑业主委员会作为甲方,盛佳物业公司作为乙方分别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均约定,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库使用人按车库车位50/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物业服务费,小区公共收益按广告公司实签合同的70%支付给甲方。 2010年6月25日,新宏建筑公司作为甲方,盛佳物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天竺丽苑”地下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对“天竺丽苑”地下停车场进行经营、管理,委托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止。2010年2月1日,新宏建筑公司(甲方)与成都联军安全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天竺丽苑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协议约定,2010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甲方委托乙方对地下停车场80个车位进行承包管理。 2012年11月25日,新宏建筑公司将“天竺丽苑”地下停车场中其享有所有权的停车位授权委托给“天竺丽苑”业主委员会代为出租,委托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委托人出租其地下停车场每个车位应收租金为160/月/个。 2012年2月至2020年8月,案涉部分停车位陆续出售。2018年9月25日,盛佳物业公司向天竺丽苑业委会出具收据,收到车位服务费48000元,作为2012年至2017年六年公共收益费用抵扣金额,2018年10月24日,盛佳物业公司股东杜川在收据上备注“账款已结清”。2018年9月25日,盛佳物业公司向天竺丽苑业委会出具收据,收到车位服务费12000元,其中8000元作为2018年1月至12月公共收益费抵扣金额,杜川备注“账款已结清”。2019年11月6日,盛佳物业公司收到天竺丽苑地下停车位(2019年1月至12月)11700元。 2020年的车位服务费和租金均由盛佳物业公司自行收取,案涉新宏建筑公司所有的36个停车位(包含合并出租车位,实际为32个车位)已收费3850元,未收费15350元。 以上事实,有《物业服务合同》、《“天竺丽苑”地下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授权委托书、欠费明细表、车辆停车明细、收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一、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车位服务费18550元及违约金4000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76.5元,由成都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由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史雅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肖静
判决日期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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