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盛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82财保31号
判决日期:2021-06-23
法院:彭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成都盛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格支行,账号为4435××××3154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2050000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总部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格支行,账号为4435××××3154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2050000元,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盛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申请人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合议庭
审判员周兴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卢林兰
判决日期
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