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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8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凤
联系方式:13112387070
注册时间:1987-05-08
公司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翠前北路一街113号5-6层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管理服务;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建筑砌块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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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盛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82财保31号         判决日期:2021-06-23         法院:彭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成都盛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格支行,账号为4435××××3154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2050000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总部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格支行,账号为4435××××3154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2050000元,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盛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申请人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合议庭
审判员周兴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卢林兰
判决日期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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