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平、四川省倍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跃理等9932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2021民初1473号
判决日期:2021-06-23
法院:安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平与被告四川省倍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跃理、第三人四川省安岳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在第三人处的债权即1060292元系被告刘跃理个人所有财产。事实和理由:原告刘平诉被告刘跃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2021民初453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刘跃理于2019年6月1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刘平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从2013年6月1日起计至给付之日止)。该调解书确认的履行期届满后,被告刘跃理并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遂向安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安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以(2020)川2021执726号之二裁定扣留被告刘跃理在第三人四川省安岳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务费1060292元。2021年2月23日,被告四川省倍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安岳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经该人民法院审查后,以(2021)川2021执异8号裁定书裁定:中止扣留被告刘跃理在被告四川倍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务费1060292元的执行。原告不服(2021)川2021执异8号裁定书之裁定内容,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如原告上述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刘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龙恩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唐婷
书记员陈瑶
判决日期
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