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湘1024执401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1024执401号
判决日期:2021-06-23
法院: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李利珊与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彭江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彭江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2177486.59元及至2021年4月19日止的后期利息371994元,并负担诉讼费28576元、执行费2446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彭江球的银行存款2602517.59元(其中本息2177486.59元、后期利息371994元、担诉讼费28576元、执行费2461元)及迟延利息。如存款不足,则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拍卖或变卖后提取价款偿付欠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李陶平
审判员全解军
审判员肖向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雪梅
判决日期
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