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绍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105执691号
判决日期:2021-06-23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融租赁公司)与史绍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的(2020)苏0105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告史绍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剩余租金96216元、名义货价1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截至2020年3月23日的到期未付租金10128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六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2208元,减半收取1104元,由被告史绍龙负担。因史绍龙未履行判决判令的金钱给付义务,故江苏金融租赁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1、2021年3月3日,本院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住所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
2、2021年3月3日、2021年3月12日、2021年4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人行等信息及财产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财付通及支付宝余额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账户,账户冻结期限为2021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8日,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4月29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4、2021年5月12日,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5、2021年5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向其释明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行踪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盛云峰
审判员胡维华
审判员彭鸣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校
书记员张薇
判决日期
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