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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于朝功
联系方式:0393-4416807
注册时间:1998-12-08
公司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电子商务产业园D区A1楼2层2206号
简介: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施工劳务,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供电供水系统砼结构防腐蚀加固施工;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清洗、土建、水利水电安装,防火工程施工;工业清洗;批发:防腐材料(不含危险品);设备维修,动车、机车车辆涂装维护维修,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及站房涂装维修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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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金诺信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冀0637民初384号         判决日期:2021-06-23         法院:博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保定金诺信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诺信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诺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帅、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仲山,被告双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贞、陈体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金诺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74084.5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货物买卖关系,被告于2019年2月20日至2020年5月30日在原告单位订购“金诺信”牌油漆,货物已全部发往被告指定地点。截止2021年3月1日止,被告累积欠原告货款总价值为274084.50元。现付款期限早己届满,原告屡次催促,被告仍拒不还款。原告现有双方所签订合同与被告手签回单为证,并有2019年被告单位盖章的对账回函(详见证据清单)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双星公司辩称,双方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多次向被告发货,被告多次向原告支付货款,双方未对账目进行核对,原告起诉的数额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对该数额不认可;原告提供的部分批次的油漆存在质量问题,在施工后出现脱落、掉皮现象导致至今未能正常验收,并且需要返工,被告存在相应的损失,因目前业主方未给出具体的返工施工方案,对于具体的数额不能确定,被告保留要求原告进行赔偿的权利,待相关损失证据完备后另行主张。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收货单有部分未载明具体数额,应在双方核对后进行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证据:对账明细,证明被告欠款数额;往来账款余额对账函;原始货单或货单影印件,分别现实有王培彬、康晓元、王政勇、王兵朝、石建忠等人签名,共计24笔,总金额1403084.5元,其中2019年8月12日所发货物运输途中,损失四桶油漆,共计1608元。上述24笔中,2020年4月30日的发货单金额892.5元没有收货负责人签字。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1129000元,欠274084.5元。其中原告提交了一份原、被告往来账款余额对账单,内容为:经核对,至2019年8月11日,我单位尚欠保定金诺信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货款1025184元。被告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对账明细的真实性有异议,从内容上看该证据系原告单方制作的,没有被告的签字或盖章予以认可,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该证据不可采信;可以看出双方存在经常性交易,结账方式不是一单一结,正常情况下累计到一定的数额,被告支付货款,中间存在持续的往来,对于原告提供的货物及价款需要双方进一步核对以确定货物的价值。对往来账款余额对账函,该证据是影印件,不具有证据效力,应当提供原件;即便该证据真实,该证据仅能证明截止2019年8月11日被告欠原告1025184元,后期双方又存在多笔经济往来,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原始货单,日期是2020年4月30日的编号为20200102229没有收货方签字,有三份都是影印件分别是2020年5月12日尾号为0262、2020年5月12日尾号为0265、2020年5月30日尾号为0330,该三份发货单没有原件,不符合证据效力。另外还有五份影印件,分别是2019年2月28日、3月21日、5月8日、5月19日、27525元的供货单,从2020年之后的供货单没有几份,双方来往是多笔来往,需要进一步对账,发货单没有证明效力。原告主张通过配货发送的油漆,货车司机送货签收后将签字的货单拍照后发给原告
判决结果
被告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金诺信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货款2715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6元,由原告保定金诺信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负担27元,被告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6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方式:银行转账;收款人: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07,开户行:中行西城支行,备注上案号并向本院递交转账凭证],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赵建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郭恒
判决日期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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