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义与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辽1381民初1602号
判决日期:2021-06-23
法院: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明义与被告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朝阳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凤海、李志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明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被告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朝阳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凤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巍及王凤海,被告李志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明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四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21000元。
事实和理由:被告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北票市引白入北二期工程,被告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被告朝阳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签订了分包合同。被告王凤海挂靠在朝阳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干活。被告李志新于2018年找到原告干活,工种为打混凝土和零活,约定日工资2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共计拖欠原告21000元劳务费未给付。2021年2月7日,被告李志新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时至今日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仍未给付。
被告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了朝阳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我公司不欠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也不欠原告所说的劳务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朝阳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盛业公司已将劳动报酬全部支付给了另一被告李志新。
被告王凤海辩称,王凤海系朝阳盛业公司的项目经理,不是适格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志新辩称,欠条是我出具的,但没有给我足额拨款,上面把钱给我,我就给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发包方与被告朝阳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承包方于2017年8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北票市引白入北供水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的部分项目分包给被告朝阳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将分包的项目承包给被告李志新。被告李志新招用农民工原告张明义等人进行劳务。
2019年3月28日,被告朝阳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新结算,并出具收款收据。其中记载李志新组工人工资全部结清,余40000元质保金待净水车间满水试验合格后方可支付,收款金额100319.6元,收款人李志新签名。现质保金未给付。
2021年2月7日,被告李志新出具欠据,内容为欠工人日工工资,在2018年由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票市引白入北二期工程项目部欠工人张明义、冯振举、刘相贵(桂)、刘清海4人工资35000元。
在审理中确认欠原告张明义工资21000元未给付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志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明义工资21000元。
二、被告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朝阳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志新拖欠原告张明义工资21000元负有清偿责任。清偿后可以行使追偿权。即被告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朝阳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被告李志新追偿;被告朝阳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李志新清算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被告李志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郭兆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雷
书记员郎庆飞
判决日期
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