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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218万元
法定代表人:茆伟
联系方式:0518-88813100
注册时间:1990-12-21
公司地址: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中路西侧灌云县商务大厦1幢A1102商铺
简介:
房屋工程建筑;水电安装;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施工;房屋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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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东与叶宋金、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苏0723民初6034号         判决日期:2021-06-23         法院: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东东与被告叶宋金、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西飞公司)、连云港市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卫、被告叶宋金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加成(叶宋金庭后到院陈述意见)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飞公司、华信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东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偿付原告工程款330646.1元逾期利息(以本金285193.79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9月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叶宋金签订一份《安装合同书》,工程地点在灌云县城,项目为灌云县昊云大厦幕墙、钢构铝板、钢构雨棚,工程价款及单价都进行了约定,付款方式约定为工程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付至总价款的95%,5%保修金在保修期一年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工程,至2016年1月27日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结算,经结算应付给原告工程总价款为909046.1元,被告叶宋金已付工程款5784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330646.1元未付。目前已过了保修期一年,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另被告叶宋金(王小宁)挂靠被告西飞公司部分承包被告华信公司总承包的由连云港昊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昊云大厦工程的装修工程,因此被告西飞公司和华信公司对被告叶宋金欠付原告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被告欠付工程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叶宋金庭后至本院辩称,我是华信公司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只负责管理,是职务行为,工资由华信公司发放,每月一万元。西飞公司在本案中没有承包任何工程,可能是因为我在这个公司待过所以原告误会是由这个公司承包的。本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是华信公司,原告举证的结算单是我签字的,但是原告负责施工的部分存在很多的质量隐患,原告干了一部分以后又停工了,因为存在质量问题,我们又找了别的施工队来完成,在结算的时候原告又把这些所有的工程量都算进去了。当时是为了可以拿一部分工人工资,所以就把结算单签给原告了。每次领取工程款都是华信公司把钱给我,我再给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7日,被告叶宋金(甲方)与原告王东东(乙方)签订《安装合同书》,约定甲乙双方就灌云县昊云大厦幕墙外装饰工程的施工签订协议,工程内容:石材、玻璃幕墙、钢构铝板等、钢构雨棚,工程地点:灌云县县城,工程承包方法:包清工(施工机械工具设施乙方自备),承包项目、数量及总金额(暂定):713000元,工程量最终按照实际施工面积结算。石材幕墙单价120元/㎡,玻璃幕墙、钢结构铝板110元/㎡,雨棚、车道雨棚110元/㎡,工期自2014年7月27日至2014年11月27日,共计120天,付款方式: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工人进场十个工日内支付进场施工人员生活费,石材、玻璃幕墙龙骨安装完毕累计付至完成总价款的30%,玻璃、石材、铝单板安装完成累计付至完成总价款的30%,工程全部完成后达到初验成果付至总价款的20%,工程验收合格后在30个工作日内付至总价款的95%。预留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为二年,保修金在保修期一年后付清,保修期内施工队无偿负责维修,维修所需的部件费用由甲方负责。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进场进行施工。2016年1月27日,被告叶宋金在昊云工程量的单据中签名,其中载明工程量面积分别为干挂石材5885.25㎡、铝单板1308.8㎡,玻璃幕墙526.97㎡,铝塑板44.07㎡。原告在庭审中陈述铝塑板单价按照20元/㎡计算,被告叶宋金对此无异议,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及面积计算总价款为909046.1元,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已从被告叶宋金处领取工程款578400元,余款330646.1元至今未付
判决结果
一、被告叶宋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东东工程款330646.1元及利息(以285193.79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连云港市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与被告叶宋金向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元,已减半收取3200元,由被告叶宋金、连云港市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与判决主文一并向原告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合议庭
审判员孙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晓飞
判决日期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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