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邹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云3124执384号
判决日期:2021-06-23
法院:陇川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王伟与邹华、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陇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3124民初7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邹华自愿从2020年12月份开始每月28日前分12期支付王伟工程欠款11575元,合计工程款1389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邹华已履行4期(合计46300元),第五期被告未履行,权利人王伟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立案执行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案件款人民币104175元,执行费1463元,合计105638元。在执行过程中,邹华、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主动联系申请人,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邹华、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主动承诺按期履行,邹华主动履行第五期(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57875元),剩余81025元未履行,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双方约定按照(2020)云3124民初7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按期履行(每月28日前支付11575元的工程款)。
若邹华、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王伟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据此
判决结果
终结(2021)云3124执384号王伟与邹华、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杨国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宋春正
判决日期
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