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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9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刚
联系方式:0731-55880078
注册时间:2008-07-09
公司地址: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韶山东路28号金海大厦2栋1单元1101001号
简介:
承担各类发电工程、各种电压等级送电线路和变电站工程的施工(电力施工总承包一级);土石方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输变电工程叁级、环保专业承包叁级、建筑工程总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的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工程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服务;管道及电信、电力野外设备设施的安全巡查维护服务;高低压成套电气设备、电气机电安装设备、变压器、高压及低压电力电缆、弱电线材、铁塔、电杆、金具器材、高压分支箱、环网柜、塑胶、橡胶、建筑材料的销售;电力技术推广服务;国际贸易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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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邹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云3124执384号         判决日期:2021-06-23         法院:陇川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王伟与邹华、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陇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3124民初7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邹华自愿从2020年12月份开始每月28日前分12期支付王伟工程欠款11575元,合计工程款1389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邹华已履行4期(合计46300元),第五期被告未履行,权利人王伟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立案执行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案件款人民币104175元,执行费1463元,合计105638元。在执行过程中,邹华、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主动联系申请人,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邹华、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主动承诺按期履行,邹华主动履行第五期(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57875元),剩余81025元未履行,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双方约定按照(2020)云3124民初7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按期履行(每月28日前支付11575元的工程款)。 若邹华、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王伟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据此
判决结果
终结(2021)云3124执384号王伟与邹华、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杨国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宋春正
判决日期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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