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家佳、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01民辖终311号
判决日期:2021-06-23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甄家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38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甄家佳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依法由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第七条第四款对管辖法院的约定,该条款为格式条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该管辖条款无效。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案由应为侵权责任纠纷。被上诉人多次通过电话进行宣传活动,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沈阳市和平区,接听电话地为沈阳市和平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为沈阳市和平区,本案应由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史致鹤
审判员赵梦辉
审判员韩彩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杜倩倩
判决日期
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