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王汉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01民辖终293号
判决日期:2021-06-23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汉伟,原审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辛世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民初56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沈阳铁路运输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是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二、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并非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案件”是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王汉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辛世忠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史致鹤
审判员赵梦辉
审判员韩彩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杜倩倩
判决日期
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