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丁正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1423执137号
判决日期:2021-06-23
法院:洪雅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正祥、丁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丁正祥、丁超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川1423民初14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5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撤回了执行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据此
判决结果
终结(2021)川1423执1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孟邦涛
审判员辜智勇
审判员祁明跃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良敏
判决日期
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