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金沙县华盟石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0523执191号
判决日期:2021-06-23
法院: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5民终43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金沙县华盟石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省金沙县华盟石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084008.16元、违约金人民币35599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一审受理费26320.00元、公告费300.00元、执行费26800.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并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因当事人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不能在本案法定执行期限内履行完毕,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
判决结果
终结(2021)黔0523执1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官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何伟
判决日期
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