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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9260万元
法定代表人:常康
联系方式:0391-3397123
注册时间:2003-10-21
公司地址:焦作市新区永兴路与建业路交叉口东南角
简介: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承装,承修、承试,施工劳务,市政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电力技术咨询服务。电力高新技术开发推广,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自动化设备开发,智能及数字化设备销售,印刷,抄表服务,机动车修理、维护,租赁,设备、房屋、场地租赁,物业管理,保洁服务,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铁塔、金具、铁附件、钢管杆制造。物流配送,家电维修,会议服务,酒店管理,住宿、餐饮,光伏工程,风电工程。电力设计,节能产品及技术开发,综合能源、合同能源服务。经销:电力物资、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建筑材料、有色金属、汽车配件、日用百货。以下限分公司经营:货物仓储(危险化学品除外),消防器材销售、检测、维修、维护及回收,饮料【瓶(桶)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加工、销售,农作物、经济作物种植及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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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0802民初742号         判决日期:2021-06-22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中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企业公司)与被告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源电力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州企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平、张怡晨,被告光源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怀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州企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确认双方的合同于2020年12月3日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剩余合同款98100元;3.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曾签订电气设备设施安装检修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对原告的电气设备设施进行维修检修,合同期10年,自2013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检修费用327000元。原告按约定将全部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了被告。2018年10月,焦作市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统一部署,在全市开展了驻焦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业,原告单位的供电设施等资产、供电管理职能以及维修义务、费用,按规定已全部移交给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焦作供电公司,导致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合同剩余期限的费用98100元时,遭到被告拒绝。于是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被告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通知被告不再履行维护检修义务。原告认为,原告根据双方约定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拒不返还剩余款项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判。 被告光源电力公司辩称,一、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合同中所涉标的物,因为国家政策原因被划转给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焦作供电公司,明显属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对国有资产划转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不予受理。二、本案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无需解除。首先,根据国家政策,原告对涉案合同中的标的物电气设备已经不享有所有权,但并非标的物灭失,被告依然可以依据合同继续对相关设备进行维修,原告也可以将合同权利转让给设备受让方,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三、即使合同解除,费用也不能退还,原告花费327000元购买了十年的检修服务,但并不意味着每年的检修费用就是32700元。因为检修服务的工作量,与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周围环境的适宜度有很大的关系,被告每年为检修线路投入的物力、人力等成本是不固定的,不能简单的采用一刀切的模式将检修费用平均分配到各个期间。即使合同解除,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如果合同解除,合同尚未履行部分仅剩下三年的检修义务,如果原告坚持要求被告不再履行合同约定的检修义务,那么被告可以不履行。但合同价款已经支付,属于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能退还。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2.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是否应予支持。 原告中州企业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了下列证据:1.电器设备设施安装检修合同,证明双方存在设备检修维修关系以及合同剩余的期限;2.分离移交改造实施协议、资产移交协议、国办法(2016)45号文(复印件)、国资厅(2018)7号文(复印件),证明因为国家政策的调整,导致原、被告双方的设备维修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3.2019年11月5日邮寄单一份(复印件)、派件明细、解除合同通知书图片一份(复印件)、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证明解除合同通知书已经送达到被告,原告要求确认双方合同于2020年12月3日解除。 被告光源电力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后,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送达过程系复印件,且复印件中的条形码无法识别,真实性不予认可,对第二次解除合同的送达有异议,该合同仅在单位外部拍照,不显示送达到单位内部,此合同不满足解除条件,可以继续履行,不认可解除通知书的效力。 被告光源电力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3系复印件,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指向,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 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原告与被告签订《电气设备设施安装检修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对原告的电气设备设施进行维修检修,电气设备设施坐落位置焦作市解放区工业路中州菜市场西大门,合同期10年,自2013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检修费用共计327000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并约定在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安装检修设备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327000元一次性全部支付给了被告。 2018年10月,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焦作供电公司签订《驻焦央企“三供一业”供电设施分离移交改造实施协议》,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统一部署,焦作市开展了驻焦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工作。移交项目名称:河南中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工家属区供电分离移交改造项目,项目地点:河南中州机械厂家属区。并约定,完成改造前,原有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等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改造工程验收投运后,在移交资产的过程中,仍由乙方承担供电设施运行维护。至双方全部办理完毕财务交接手续后,资产运行维护由丙方负责。 因原告单位的供电设施等资产、供电管理职能以及维修义务、费用,按规定已全部移交给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焦作供电公司,导致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合同剩余期限的费用98100元无果,原告于2021年2月19日诉至法院,形成本案纠纷。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向被告送达包含起诉状副本在内的应诉手续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河南中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气设备设施安装检修合同》于2021年3月1日解除; 二、被告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中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剩余安装检修费用89925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中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方圆
判决日期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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