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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17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保忠
联系方式:0558-2201365
注册时间:1989-07-19
公司地址:阜阳市颍州经济开发区港口路东侧、州二十一路西侧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土石方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土地开发整理施工,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地质灾害治理、石漠化治理、河湖治理、水土保持,建筑钢结构生产加工,PC构件生产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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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建设管理局、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1723民初320号         判决日期:2021-06-22         法院:青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青阳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建设管理局与被告(反诉原告)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青阳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忠新、徐志峰,被告(反诉原告)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青阳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建设管理局(下称青阳农水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称阜阳水安公司)返还青阳农水局工程款18.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青阳县2013年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由阜阳水安公司中标并承建。因2015年主汛期时间即将到来,阜阳水安公司无法在主汛期到来之前正常施工,2015年4月11日由青阳县水务局、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工程咨询公司以及青阳农水局、阜阳水安公司派员参加的青阳县2013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专题会议,在该会议上明确确定在阜阳水安公司中标的国兴城桐梓圩排涝站10KV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55000元,吉田胡排涝站10KV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130000元,该两项工程由青阳县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施工,所发生的经费由青阳农水局支付且在阜阳水安公司青阳县2013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决算中扣除,并形成会议纪要,青阳农水局、阜阳水安公司及参加单位均在会议纪要上盖章确认。2019年5月29日,安徽蓝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造价审核结束,共计审定金额为12225649.67元,青阳县财政局也已按照该审定金额进行拨款至阜阳水安公司账户。因青阳农水局在施工结算中未装订上述会议纪要,导致该工程审核和审计时未扣除实际施工的两项工程款185000元。 2020年12月29日,青阳农水局发函至阜阳水安公司要求退还该工程款。2021年1月22日,阜阳水安公司复函并称其无意占有该款,但具体处理方式需进一步协商确定,致使退款事宜久拖不决。 阜阳水安公司辩称:工程决算出现错误非阜阳水安公司过失所致。2015年4月11日,青阳农水局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将阜阳水安公司中标工程的一部分,即桐梓圩排涝站10KV配电工程和吉田胡排涝站10KV配电工程重新发包给青阳县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费用共计18.5万元从阜阳水安公司中标项目决算中扣除。2019年5月,青阳农水局聘请的安徽蓝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完成了造价审计,对阜阳水安公司中标的工程整体审定金额为12225649.67元。2020年12月,青阳农水局发函至阜阳水安公司称:因阜阳水安公司过失,未在决算书中装订《会议纪要》,造成工程审核与审计出现错误,未从总审定金额中扣除桐梓圩排涝站10KV配电工程和吉田胡排涝站10KV配电工程的工程款,共计185000元。青阳农水局要求阜阳水安公司将该笔款项退至青阳县会计核算中心账户。阜阳水安公司认为,根据《GB5005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1.1.2款、11.3.4款的规定,工程竣工结算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青阳农水局作为发包方,对承包方提交的材料有核对的义务,对审计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青阳农水局委托的审计单位在进行工程造价审核与审计时,应审慎履行审计义务。本工程决算审计的过程中,由于青阳农水局与青阳农水局委托的审计单位均未合理履行应尽义务,没有核实项目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且未在28日期限内提出意见,草率完成审计,致使审计账目出现错误。同时,因阜阳水安公司并非案涉两项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没有义务也不应将案涉两项被重新发包的工程的决算相关材料提交审计。故,对于审计出现错误这一事实,阜阳水安公司没有过失,不应承担责任。对于因审计错误造成的损失,应由青阳农水局与青阳农水局聘请的审计单位承担责任。 青阳农水局对案涉工程款的主张没有依据。青阳农水局将阜阳水安公司中标工程的一部分重新发包给第三方的行为涉嫌程序违法,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无效。 阜阳水安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青阳农水局向阜阳水安公司支付被不合理核减的工程款计560223.65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青阳农水局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8日,阜阳水安公司中标由青阳农水局招标的青阳县2013年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项目施工标段。2014年4月23日,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1、阜阳水安公司工程承办范围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2、合同价款承包方式为永久工程单价承包,临时工程总价承包。青阳农水局《招标文件》明确:1、在履行合同中发生变更的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以调整该项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或有类似子目的,单价均按现行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进行组价,将组价乘以投标报价系数(Y),作为结算单价。 在案涉项目实际施工工程中,阜阳水安公司使用普通平面木模板代替普通标准钢模板进行相关工作,但并未造成工程施工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根据案涉投标文件,标准钢模板合同执行单价为57.14元。在案涉项目大中小沟治理工程中,因新增沟等沟渠上游来水无法阻断的不可抗力,阜阳水安公司、青阳农水局和监理单位一致协商去确认案涉项目新增水上挖掘机作业(包括水下清基工程),单价费用重新报价核定,后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水下清基工程单价确定为17.27元。 2019年5月29日,案涉工程竣工后,青阳农水局委托安徽蓝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该报告附件案涉工程项目结算审核调整汇总表中对于招投标文件确认的标准钢模板单价由57.14元调整为48.12元,将新增的水下清基工程项目单价由监理单位确认的17.27元调整为14.95元。根据计算,将审计单位无理核减的模板总价为261583.79元,无理核减的水下清基总价为298639.87元,共计560223.65元。 综上,阜阳水安公司认为青阳农水局委托的审计单位对于涉案项目的模板单价和水下清基工程单价的核减明显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青阳农水局应将无理核减的工程价款支付给阜阳水安公司。 青阳农水局对阜阳水安公司反诉辩称:阜阳水安公司的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理由如下:2019年5月29日,安徽蓝天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在对阜阳水安公司所建工程多次核对,并且阜阳水安公司对此无异议的情况下出具了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具有合法性;2、关于反诉状中所言水下清基工程安徽蓝天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审计依据是2014年4月6日由阜阳水安公司、青阳农水局均参加的会议确定该清基工程综合单价为14.95元每立方米;3、阜阳水安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钢模板调整为木模板,审计单位在审核过程中经现场勘察,本着事实求实的原则,确定以木模板的价格为48.12元每平方米,符合办案的事实,因此阜阳水安公司要求重新审定所争议的两项工程单价,不仅没有事实依据且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驳回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青阳县2013年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由阜阳水安公司中标并承建,2014年4月23日,青阳农水局与阜阳水安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在青阳县新河镇内。合同签订后,阜阳水安公司进行了施工。2015年4月11日,因主汛期时间即将到来,在青阳县水务局召开了青阳县2013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专题会议,会议参加单位由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工程咨询公司青阳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王劲松主持,青阳县水务局、青阳农水局、阜阳水安公司派员参加。会议内容明确:由于进入桃花汛期,吉田胡排涝站和桐梓圩排涝站承担着受益区排涝任务,为不影响圩区排涝和农户春耕生产,必须立即实施吉田胡排涝站和桐梓圩排涝站10KV配电工程;高压配电工程工期紧,任务重,责任大,并由其专业性。决定由青阳农水局委托青阳县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实施,要求在主汛期完成,所发生的缴费由青阳农水局支付且在阜阳水安公司青阳县2013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施工决算中扣取18.5万元(其中桐梓圩排涝站10KV配电工程5.5万元,吉田胡排涝站10KV配电工程13万元)。青阳农水局、阜阳水安公司及参加其他单位均在会议纪要上盖章确认。2015年4月16日,青阳农水局与青阳县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气工程施工合同。青阳县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了桐梓圩排涝站、吉田胡排涝站10KV配电工程。2015年4月23日,青阳农水局经拨款将18.5万元支付给青阳县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阜阳水安公司施工竣工后,青阳农水局委托安徽蓝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造价审核(含桐梓圩排涝站、吉田胡排涝站10KV配电工程)。2019年5月29日,安徽蓝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经审核审定金额为12225649.67元,青阳农水局和阜阳水安公司在决算审核调整表上盖章并由负责人签名确认。青阳县财政局按照该审定金额进行拨款直接汇至阜阳水安公司账户。青阳农水局发现后,于2020年12月30日发函至阜阳水安公司要求退还该工程款18.5万元。2021年1月22日,阜阳水安公司复函称其未实际参与的两项工程项目18.5万元工程款,无意占有,但具体处理方式需进一步协商确定。为此,青阳农水局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青阳农水局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议纪要、电气工程施工合同及发票、青阳县2013年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项目决算表及拨款凭证、关于要求退还部分工程款的函及回函、情况说明、安徽蓝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阜阳水安公司提交的青阳县2013年小型农田水利建筑重点县项目施工标招标文件(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投标文件(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会议纪要》、《电气工程施工合同》、青阳县2013年小型水利建设重点县工程《工程核算审核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青阳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建设管理局工程款18.5万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元,反诉费2000元,合计6000元,由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芮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可
判决日期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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