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宋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283执保377号
判决日期:2021-06-22
法院: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当事人为合同纠纷一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判决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账户及其他等值财产。如需续行查封、冻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合议庭
执行员王崇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吕炎城
判决日期
202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