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兵与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新0104执3179号
判决日期:2021-06-22
法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22日生效的(2021)新0104民特1015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690000元,执行费930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吾斯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姗姗
判决日期
2021-06-22